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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高新区胡村乡四行村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高新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守群,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希凤,濮阳市高新区X路接到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德勤,濮阳市高新区X路接到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濮阳高新区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侯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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