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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申某某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5-08-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系东莞市东城美安居家居装饰服务部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谢明香,广东浩宇精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5年4月4日,原审法院受理了申某某诉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申某某称其与张某某素有业务往来关系,2003年7月31日、11月30日,张某某分别向申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东莞市东城美安居家居装饰服务部借款(略)元、(略)元,合计(略)元,并立下欠据。后经申某某多次催收,张某某拒绝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欠款(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上诉人张某某尚欠被上诉人申某某借款(略)元。上诉人张某某应按以下方式还款:2005年10月31日之前还款(略)元;2005年11月30日之前还款(略)元;2005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略)元。若上诉人张某某不按期还款,被上诉人申某某有权立即向法院申某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上诉人申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某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安建须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静

书记员黄某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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