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中文译名: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华、梁某某,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长城饭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訾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侯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訾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长城饭店、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3.5元,由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曾某潭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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