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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张XX,曾用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X街X号院X号楼X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县民政福利厂。

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XX,曾用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X街X号院X号楼X号。

申请复议人张XX(曾用名张X,下同)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0)台执字第0181-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前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濮阳县民政福利厂申请执行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XX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执行法院依法变更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为被执行单位。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人张XX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以(2010)台执字第0181-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张XX的执行异议。张XX不服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2010)台执字第0181-X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裁定变更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为被执行单位。

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于1993年6月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时,法定代表人为宋铭海,1995年5月变更为张远星,1999年1月18日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经全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任职决定,决定同意张要宽任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远星厂长及法人资格,同年1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作出“关于张要宽同志任职通知”的金民(1999)X号文件:经研究决定,任命张要宽同志任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厂长及该厂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张远星同志原厂长及法人资格。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工商注册登记档案中,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出具的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经我单位正式任命(选举、招聘),张要宽同志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担任厂长职务。请予核准”,任命单位盖章处及任命单位负责人签字处分别由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字,且在该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上附有张要宽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2008年7月12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郑工商金水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当事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营业执照;当事人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清理结束后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2009年6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成立了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

另查明,申请人张XX,身份证号码为x,曾用名张X,身份证号码为x。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申请人张XX作为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张XX作为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厂长、法定代表人,该任命是经本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且经过该厂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研究决定的,该任命经过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复议申请人提出对上述任命不知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冒用的,不应当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的任何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注销,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即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清算完毕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被执行人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营业执照,同时责令其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清理结束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厂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虽然成立了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此,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复议申请人提出的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是被依法撤销,该企业法人已终止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将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作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条的规定,可以追加而不是变更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为本案被执行人,故复议申请人请求变更郑州市嵩岳螺旋纸管制品厂清算小组为本案被执行单位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张XX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舒

审判员郭海

代理审判员杨慧玲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杜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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