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与被告任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史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平某。

原告任某与被告任某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宜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1日,原告驾驶本人的豫x号轿车沿郑州市X路由南向北直行,在黄某路口遇红灯停车,待绿灯亮后正常行驶,在即将穿过路口时,被告骑电动自行车撞击原告的右前方,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时,被告处于醉酒状态,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430.95mg/x。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因被告否认闯红灯,向原告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致使事故不能正常解决。因被告严重醉酒,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3200元、车损鉴定费141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1日19时40分,原告驾驶本人的豫x号轿车沿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由南向北直行至黄某东路路口时,与沿黄某东路由东向西直行被告任某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郑公交证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经调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09年10月16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委托,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郑价事车鉴[2009]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豫x号奇瑞轿车车损总值为2826元。

原告提交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一张,所载金额为141元,用以证明原告为此支出的评估费。

原告提交编号为09-x郑州市公安局雪醇检验报告单一份,载明任某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30.95mg/x,用以证明被告醉酒驾驶。

原告提交郑州美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发票一份及维修清单一份,所载金额为3200元,用以证明原告实际的车损。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郑公交证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评估费发票一份、编号为09-x郑州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一份、郑州美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发票一份及维修清单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证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经调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被告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也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推定双方对该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某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对因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车辆损失费3200元,其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载明车损价值为2826元,与原告提交的修车发票所载数额不一致,因发票所载的修车费用并不能证明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故本院对该发票所载的数额不予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该项损失为2826元。原告请求评估费141元,有原告提交的评估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认定。上述二项损失共计2967元,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1483.5元,故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3200元、车损鉴定费141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平赔偿原告任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损失共计一千四百八十三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任某和被告任某平各负担二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国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