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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并书面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树丽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利苹、李建豪(在逃)以找老中医破血光之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周X足金手镯一只(18克)。经物价鉴定该手镯价值5580元。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人杜一X、杜二X、侯XX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亲属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将所骗财物退还被害人,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全部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侯树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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