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贾某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也生育有共同后代,但婚后曾因家务琐事多次生气,特别是被告自1995年11月因伤致残后,原告尽心陪伴、服侍被告10年有余,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承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生活重压,但丝毫没有得到被告的理解和尊重,致使原告精神倍感煎熬,原、被告间已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产生活,原告曾于2007年诉之法院请求离婚,后经双方解劝,原告撤诉,给被告一次缓和机会。2009年11月,原告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叶县人民法院仍以双方感情仍没有破裂为由,以(2010)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离婚前后的2年多以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互不见面,夫妻关系没有丝毫进展,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抚养生子,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她提出离婚我同意,我抚养生子,原告应赔偿我50万元用于治疗自己的伤。

原告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民事判决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被告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残疾证1份;3、计划生育三费终结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残废,其女是抱养的的事实。4、X光片一张,证明被告的伤情。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1、2、X号证据无异议。对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X光片不能证明被告的伤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0年抱养一女,取名庞某某(X年X月X日出生),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庞某某。被告于1995年因故致残后,原告对被告尽心服侍,相夫教子,挑起了家庭生产、生活的全部重担,对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作出了重大贡献。被告也身残志不残,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尽其所能维系家庭的完整。原告曾于2007年不堪家庭重负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又于2010年10月29日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抚养生子,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原告愿意供养子女,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后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确无和好可能,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50万元,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残疾的事实,原告应给付一定的生活帮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

二、生子庞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1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0年11月至12月的抚养费200元。以后于每年的元月5日前履行当年的抚养费1200元至其子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贾某某给付被告庞某某经济帮助x元。

上列第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铁锁

审判员李凯

审判员刘耀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丙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