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余宗辉,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戊。

法定代理人杨某丙,系二被上诉人之母。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泗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松波,被上诉人朱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余宗辉,被上诉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朱某乙驾驶皖x号变型拖拉机沿S121线由东向西至x+500M处,追尾撞上同方向行驶的杨某丙的电动自行车,致使杨某丙以及电动车乘车人朱某丁、朱某戊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朱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无责任。随后原告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被送往睢宁县中医院后转院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徐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杨某丙右膝大面积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右膝开放性骨折、骨盆骨折、肺部挫裂伤、头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朱某丁左足大面积皮肤挫裂伤,左尺挠骨骨折、肺部挫裂伤、头面部挫裂伤。原告朱某戊右膝大面积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脚挫裂伤、右膝开放性骨折、右胫骨踝骨折等。原告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因伤住院治疗24天,共花去医药费x.49元,交通费720元。出院时医生建议杨某丙注意休息并进行二期植皮手术,建议朱某戊加强营养。治疗过程中,被告朱某乙支付医疗费用x元。原告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起诉要求被告朱某乙及中财险泗县支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杨某丙系农村户口;原告朱某丁、朱某戊系城镇户口。被告朱某乙所有的皖x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中财险泗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期间为2006年6月3日至2009年3月2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朱某乙驾驶皖x号变型拖拉机将原告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撞伤,造成了三人身体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依照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朱某乙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中财险泗县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乙应当对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2008年度当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等标准计算,原告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的各项损失应为x.61元。被告中财险泗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应对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予以赔偿;被告朱某乙对中财险泗县支公司赔偿份额以外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但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x元。遂判决:中财险泗县支公司赔偿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医疗费用x元、交通费720元、护理费4117.44元、误工费967.68元,共计x.12元;被告朱某乙赔偿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各项损失x.49元。

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上诉人朱某乙虽然持有准驾车型为C3D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相关的管理职权,以及《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因此,被上诉人朱某乙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而到交通事故发生时,朱某乙仍然未领取与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适应的驾驶证,是驾证不符,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同时,朱某乙酒后驾驶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朱某乙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上路,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中财险泗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朱某乙答辩称:一审期间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没有提出拒赔的法律依据,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完全正确。上诉人以朱某乙持有的的C3D机动车驾驶证与所驾驶车型不符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谓变型拖拉机属于原来的农用汽车范围,为低速载货汽车,不存在驾证不符的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某丙、朱某丁、朱某戊答辩称:2009年1月31日,我们受到很大伤害,相关责任人要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对该起交通事故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保护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强制保险立法体现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故非属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不得援引用于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是一致的。以上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加害人无证驾驶以及酒后驾驶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虽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然应予以赔偿。本案中,依照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某乙被认定为酒后驾驶而非醉酒驾驶,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无论在清醒程度以及控制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并不是同一概念;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朱某乙持有的的C3D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拖拉机,朱某乙虽然没有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但这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即使朱某乙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中财险泗县支公司也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仍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以上分析,上诉人中财险泗县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阚伟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褚红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