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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X号楼。

负责人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X镇X村X-X号。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林,上海鼎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问天(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以下简称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做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起诉称: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大搜查》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吧内提供对上述影片的链接服务。被链接的名为“网影快传”(网址为www.x.net)的网站(以下简称网影快传网站)系侵权传播涉案电影的网站,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两者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共同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800元。

上诉人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原审共同答辩称:第一,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涉案电影的播放是在网影快传网站上,上海宽娱公司与该网站无关,上海宽娱公司只是提供了对该网站的链接。第三、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经营网吧局域网中包含涉案链接的“英雄宽频”软件系上海宽娱公司提供,版权纠纷由上海宽娱公司解决。综上,两公司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于2008年12月出具电影《大搜查》发行权证明书。根据该证明,电影《大搜查》于2008年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该影片的发行公司,享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利,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同年出具授权书,授权优朋普乐公司享有《大搜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0年2月6日。

2009年5月11日,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在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经营的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随机使用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涉及电影《大搜查》的主要操作步骤如下:

1、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题为“英雄宽频”的页面,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地址为//211.101.61.149/web/x/x.asp;在该页面上有对影片按区域和类型分类的具体栏目、近期热播专题以及影片搜索等内容;在“英雄宽频”页面的左右两侧均显示有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图片的浮动图标;

2、点击上述“英雄宽频”页面中带有《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图片的浮动图标,进入一个名为“网影快传”的页面,该页面直接显示有包括电影《大搜查》播放链接在内的多部电影的排行榜。该网页地址栏中显示的地址为//www.x.net/x.aspx,该页面中标有“本站资料、链接均由程序搜索技术抓取,自动生成”字样;

3、点击“网影快传”页面中存在的《大搜查》图标,进入播放页面并开始自动播放电影《大搜查》,地址栏显示仍为//www.x.net/x.aspx。

对上述操作过程,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3起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

另查一,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所经营网吧局域网电脑上的“英雄宽频”软件及涉案电影系上海宽娱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提供给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使用,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问题由上海宽娱公司解决。

另查二,网影快传网站的所有者名为“张洁”,该网站上未显示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上海宽娱公司称其与该“张洁”无任何关系。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上海宽娱公司自行选择后设置的,且是其设置的唯一链接。

上述事实,有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以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合法取得了电影《大搜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本案中,从网影快传网站的内容看,在其首页不需搜索就有大量影片播放的排行榜和链接,点击电影后在线播放的页面与电影排行页面相比,网页地址并未发生变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电影系网影快传网站进行在线播放。现优朋普乐公司明确表示未授权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结合目前网络播放电影的现状,可以认定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对于上海宽娱公司提出其提供的“英雄宽频”软件本身并不储存涉案电影,只是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辩称,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上海宽娱公司在“英雄宽频”中设置的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其自行选择后确定的,且该链接是其设置的唯一链接。其次,网影快传网站是个人注册的网站,该网站上没有显示网络文化经营或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作为专门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上海宽娱公司完全有能力意识到网影快传网站是非法传播他人影片的侵权网站,但上海宽娱公司在进行了解、审查之后仍设置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故其对于链接侵权内容属于明知,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就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述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系“英雄宽频”的实际使用者,上海宽娱公司向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既包括“英雄宽频”本身自带的电影,亦包括通过“英雄宽频”链接自网影快传网站的影片,但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疏于审查所链接网站中的电影是否合法,主观具有过错,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优朋普乐公司所主张的(略)费、公证费的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含有涉案电影《大搜查》的网影快传网站(网址为www.x.net)的链接;二、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三、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合理费用八百元;四、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英雄宽频”网站提供的影视作品来源于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对此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优朋普乐公司仅凭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出具涉案影片的《公映许可证》,不能证明其可以在大陆地区合法发行,因此不能证明其在大陆地区因被控侵权行为导致相关损失;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上海宽娱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英雄宽频”网站提供的影视作品来源于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海宽娱公司对于其链接对象没有审查义务,对于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故意;被链网站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视听节目许可证是该网站的责任,不是上海宽娱公司的责任。上海宽娱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与上诉人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的相同。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宽娱公司认可,其提供的“英雄宽频”网站是为了向其网吧用户提供视频内容,该“英雄宽频”网站中有一部分视频内容系上海宽娱公司自行上载,另一部分视频内容系上海宽娱公司自其链接的“x.net”网站而来。“x.net”网站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视听节目许可证,其播放涉案影片未取得优朋普乐公司的许可。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以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合法取得了电影《大搜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质疑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的资质以及该《发行权证明书》的效力,从而提出优朋普乐公司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足的主张,但是鉴于香港影业协会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同意的香港影视作品的版权认证机构,其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明影片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香港影业协会涉案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的效力予以确认。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上海宽娱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被链网站上载并播放涉案电影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宽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向其网吧客户提供“英雄宽频”视频服务,除了自行上载影视节目外,还通过链接方式固定地从第三方网站提供涉案影片,上海宽娱公司上述行为的营利性以及绑定式的链接方式,决定了上海宽娱公司对其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上海宽娱公司作为专门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视频尤其是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我国对于视频网络传播主体的相关资质的要求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技能,因此,对于被链网站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被链网站恰恰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视听节目许可证;上海宽娱公司提供了保护涉案电影在内的多部电影排行榜,综上,上海宽娱公司应知其被链网站上提供的涉案影片系侵权影片,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上海宽娱公司关于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与上海宽娱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上海宽娱公司向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并提供视频内容和链接,供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的客户通过点击的方式观看,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从中获取盈利。因此,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应当与上海宽娱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关于“英雄宽频”网站提供的影视作品来源于其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对此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优朋普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数额,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的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四千元和合理支出八百元,并无不妥。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没有公映许可证,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以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诚鲲公司第二上网分部和上海宽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诚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上网服务分部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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