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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杨宇峰独任审理,代书记员张宏担任记录,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09年6月4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9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到我家居住,共同生活。婚后我们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长子程某航;X年X月X日生次子程某航。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感情开始发生变化。我随即到被告打工地共同生活4个月,但被告不听规劝,执迷不悟,我们夫妻感情恶化,我无奈返回家中。一年来,被告对我们母子生活不管不问,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离婚;2、婚生子程某航、程某航均由我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600元(每个孩子每月300元);3、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各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多有不实之辞。1999年12月,我与原告登记结婚。我是男到女家落户的上门女婿,我起早贪黑,卖力劳作,家庭虽然不算富裕,却恩爱甜蜜。婚后我们生育两个男孩现在年幼,需要父母关爱。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嫌我没有挣到钱贴补家用。我们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点矛盾,,我决心改正错误多挣钱,使家庭和睦如初。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29日,在洛宁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子程某航;X年X月X日生次子程某航。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两个孩子年幼尚需父母关爱,尽管现在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某,仍有和好可能,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以不准许离婚处理为宜。原告要求离婚,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宇峰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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