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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劳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阮观珍,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系被上诉人杨某乙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劳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阮观珍、被上诉人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杨某甲本人并无办理出国劳务手续的相关资质。2008年1月,原告杨某乙因欲出国务工,即找到被告杨某甲,请求为其办理出国务工手续。被告杨某甲即收取原告杨某乙现金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其中x元作为出国费用,不予退还。另x元作为押金(保证金),期满回国后予以退还。被告杨某甲并向原告杨某乙出具收到条,注明“收到杨某学出国费用款壹万叁千元,押金款壹万五千元,共计贰万捌千元整。杨某甲。2008、1、7”。后被告杨某乙即通过杨某世达公司为原告杨某乙等人办理了出国劳务手续。2010年1月,原告杨某乙务工期满回国,即找被告杨某甲索要押金x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杨某甲在为原告杨某乙办理出国务工手续过程中,收取原告杨某乙x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具收到条,双方并约定x元押金(保证金)期满后予以退还,故被告杨某甲在原告杨某乙出国务工期满后依法应负有返还原告杨某乙该保证金的义务。原告杨某乙在办理出国务工手续过程中,应依法寻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却在明知或应知被告杨某甲个人并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让其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故原告杨某乙在此过程中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杨某甲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况,原审认为应以被告杨某甲返还原告杨某乙保证金数额的50%为宜,即x×50%=7500元。被告杨某甲辩称,其系为杨某世达公司代理办理业务属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甲提供新加坡敬强建筑工程公司证明证实原告杨某乙已从该公司领取了3000元新币(x元人民币)保证金,因该证据未依法经相关程序公证或认证,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被告杨某甲未能提供原告杨某乙已领取该保证金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杨某甲所主张的原告杨某乙已实际领取了该x元保证金的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对原告杨某乙要求被告杨某甲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31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某乙人民币7500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元,决定由原、被各负担90元。

上诉人杨某甲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将上诉人认定为劳务中介不当。被上诉人杨某乙是通过扬州世达公司中介到新加坡打工,上诉人只是受朋友委托引荐,而非中介。被上诉人杨某乙出国前与扬州世达公司签订劳务中介合同,到新加坡敬强公司打工,怎能认定上诉人是劳务中介。2、原审认定债务应当偿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某乙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杨某乙在扬州世达公司要求汇款x元时,经被上诉人杨某乙要求帮忙汇款,上诉人没有从中得到利益,上诉人写收条,只是证明被上诉人杨某乙当时交款多少钱,并不是上诉人实际收款多少。上诉人在扬州世达公司没有得到报酬,更无委托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杨某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某乙答辩称,上诉人杨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甲。

审判长杨某光

审判员叶召义

审判员崔仁海

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晨(兼)

发回重审提纲

新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劳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重审时注意下列问题:

1、你院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甲即收取原告杨某乙现金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其中x元作为出国费用,不予退还。另x元作为押金(保证金),期满回国后予以退还”的依据。

2、上诉人杨某甲将收取被上诉人杨某乙的x元汇往扬州世达公司,为有利于处理该案,应将扬州世达公司追加为被告。该案多做调解工作,最好调解结案。

二○一一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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