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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方代表人张xx,系高x之子。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炳东(略)事务所(略)。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新颖、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受害方代表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倒车时,撞住路人高x,造成高x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受害方控称:李某甲在倒车时曾发现死者高x在路边,起初因过失车挂住了高x。但后来一直不停车又将受害人拖至46米远,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高x的死与李某甲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甲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不认识死者,与死者无冤无仇,没有伤害死者的故意。事发后,主动到交警队说明情况,应属自首。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且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舞钢市X镇X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撞住路人高x,造成高x受伤。事发后,刘xx驾驶肇事车辆与李某甲一起将伤者高x送往医院,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肇事车辆开回事故现场。次日,高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证人刘xx证言:3、证人范xx证言:4、证人张一x证言:5、证人刘一x证言:6、证人刘二x证言:7、证人张二x证言:8、书证(1)李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高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舞钢公司职工医院诊断证明书:高x诊断意见:多发伤:一、呼吸功能衰竭;二、开放性颅脑损伤。(4)舞钢公司职工医院死亡报告单:证实高x因多发伤致呼吸功能衰竭于2010年8月14日死亡;(5)机动车驾驶证:证实李某甲有A1A2驾驶证,并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6)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豫x大型依维柯牌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7)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无法调查张xx证言的说明;(8)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对事发路段上是否有血迹及血迹长度说明:因事发后下雨,所以对路段是否有血迹及血迹长度无法取证。(9)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李某甲投案经过。9、物证:现场、事故车辆及尸体照片:肇事车辆为一辆豫x依维柯客车。尸体为一女性。10、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11、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李某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二、高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受害方代理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张xx证言:2、自行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证实李某甲倒车时将高x撞到并挂在车下拖行46米;3、现场照片;4、目击证人范xx、张xx、刘xx出庭作证:其证实的内容与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对道路交通管理范围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道路的范围。被告人李某甲在此道路上倒车时因严重的疏忽将受害人撞倒在车下,在发现车辆出现异常情况后,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及时下车查看状况,造成受害人在车下拖行以至于最后死亡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受害方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倒车时车挂住人的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红鸽

审判员尹红国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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