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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农村信用联社诉张某某、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男,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系栾川县X村信用冷水信用社主任。

被告张某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仝某某,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张某某、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联社本金9250元,利息1165.11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共计x.11元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付清,如逾期不还,下欠部分利息按13.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仝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新普

审判员常刚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艺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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