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又名何某民,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栾川县伊河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汉族,特别代理。
原告何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栾川县伊河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被告栾川县伊河源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与原告何某某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工资。协议生效后,原告组织杨某某等农民工精心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清付原告工资x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讨要工资费用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何某某工资是事实,因公司资金困难,才未予清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栾川县伊河源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前给付拖欠原告何某某、杨某某工程款x元。
二、双方其它别无争执,今后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6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某涛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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