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与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崇义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地址:崇义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x。

被告(反诉原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地址:崇义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男,系该电站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崇义县人,务农,现住(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诉被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基玉,被告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第三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诉称:因被告在案外人何某洪、何某某房屋下游修建电站及2006年7月26日“格美”台风影响,造成何某洪、何某某房屋等财产遭受洪水浸泡而损失巨大。2006年12月18日,何某洪、何某某与被告签订《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以下简称“建房协议”),约定被告为案外人何某洪、何某某修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为何某洪、何某某重建了房屋主体结构,但对房屋盖瓦及其他附属设施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经案外人何某洪、何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履行上述建房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2010年6月20日,何某洪将2006年12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中所有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取得本案诉权。之后,原告委托赣州司法鉴定中心为何某洪的损失予以鉴定,确定其损失为x元,花去鉴定费用1200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何某洪房屋等财产损失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清、证据不符。何某洪与答辩人签订的建房协议不符合公平原则,不符合政府政策,应是无效合同。且答辩人为何某某、何某洪的猪栏、牛栏均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未就该部分进行赔付,而答辩人仍将何某某、何某洪损失的该部分进行了重建。针对答辩人未进行重建的部分,2009年10月开始答辩人便主动要求原告和何某某、何某洪协商处理,但是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方提出的评估价格更是严重失实,因评估项有价格没有尺度更没有工程量,所评估的理赔款是脱离现实的,请不予采信。

被告(反诉原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反诉称:建房协议是反诉原告受农户威胁,为保护反诉原告企业员工生命和生产安全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平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何某某、何某洪两农户的房屋原为土木结构,却要求建成砖木结构,实属不公平的条约。反诉被告和第三人在乡政府无法律约束下不断追求不当得利,且因反诉被告和第三人违约,致反诉方应得的x元保险赔偿金推迟了两年多才拿到,进而使反诉方多支付了两年多x元贷款建站的利息,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第三人与反诉原告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为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合同;2、反诉被告、第三方赔偿反诉原告x.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放弃反诉答辩期并在庭审中答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理由,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第一,要求判令反诉原告与何某洪、何某某的合同是无效或可变更的合同,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和可变更只能选择其一,且反诉原告的理由就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认为是天灾,二是受农户逼迫而签,即使反诉原告是合法电站,这些也不能排除其进行其他赔偿的责任承担,如果电站没有对农户进行赔偿的话,怎么可以得到9.8万元的赔偿款的权利呢第二、反诉原告说是何某洪和何某某违约导致其多了两年的诉讼,因诉讼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反诉原告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根据反诉原告的陈某,其对鉴定结论的内容部分是认可的,反诉原告只是对其中单价的计算有异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第三人何某某答辩称:我房子的损害是由于水电站造成的,也应该由他们来帮我把房子重新弄好。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被告(反诉原告)经何某某、何某洪两农户同意为其购买了两份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单号为NO.x、NO.x,保险责任期间均从2006年3月28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27日24时止。2006年7月26日,因“格美”台风造成山洪暴发致何某某、何某洪两农户房屋不同程度损毁,原告与两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进行了赔付,后因该赔付对象与实际受益人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不符,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起诉至我院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承担保险范围的理赔责任。本院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8)崇民二初字第X号、(2009)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判决书,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向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支付保险赔偿金x元。期间,被损毁房屋农户何某洪、何某某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了《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其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后被告取得x元保险赔付款后,只履行了部分建房义务,剩余部分经两农户多次催促被告拒绝履行。2010年6月20日,何某洪将其2006年12月18日与被告签订的《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中所有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据此,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崇义县X乡何某洪房屋等财产损失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原告)、第三人与反诉原告(被告)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为无效合同;2、反诉被告、第三方赔偿反诉原告因履行建房协议的损失及其不当得利等x.56元;3、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庭审笔录及以下本院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就本诉部分提交的证据有:1、权益转让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取得赔偿受益权的事实;2、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4、《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为何某洪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范围及标准等;5、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修建房屋未完成部分的价格;6、鉴定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即对何某洪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有异议;对证据2、3、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即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有怀疑;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鉴定发票未注明鉴定内容。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分析认为,证据2、3、4经被告质证,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何某洪对《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中权利的转让应属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对证据1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6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对证据5、6予以采信。

被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就本诉和反诉部分一并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电站无过错,泥房变砖房;2、思顺乡对电站整改指令书、台风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把天灾当人祸,强要电站建房;3、立项批文、电站验收报告封面复印件1份,证明电站合法,无过错;4、崇府字〔2008〕X号文、2008年8月6日会议纪要复印件各1份,证明天灾由政府补偿,标准按政府〔2005〕X号文件,不可能泥房赔砖房,不可能赔误工费,证明是无效合同;5、两农户危房鉴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是泥木房,且住人房未塌,厨房可用;6、误工费收据复印件1份、施工定额任务单复印件2份,证明费用全由反诉方支出;7、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对未做工程,双方有协商;8、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份,证明农户违约;9、“两农户领取财产损失赔偿金的经过”复印件1份,证明农户违约;10、(2009)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败诉,牛栏、厕所没有赔;11、玉庄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玉庄电站贷款用于投资上峙电站;12、赣州市商业银行贷款结息扣息通知单复印件6份、“9.8万元计息”复印件1份,证明反诉原告已付利息给银行;13、何某某2010年8月22日出具的领条复印件1份,证明反诉原告已给农户利息,反诉原告要求利息合理;14、反诉被告现场勘查(询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原告)与何某洪、何某某受损房屋是按162.81元3计算赔付的,里面没有包括商店、厨房及鸡、鸭圈和猪栏。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这两份证据正好说明了被告存在的问题;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仅凭这份证据证明电站就是合法经营,并且对其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赔偿;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这两份证据是崇义县政府关于洪灾补偿的通知,这与被告的赔偿是两个概念,没有理由要求政府全部买单,该属于被告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结论是在2006年8月6日,水灾发生之后得出的,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对象;对证据6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份记录上面并没有何某洪和本案第三人何某某的签名;对证据8、9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两份证据实际上是证明另外一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案子;对证据10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对何某洪、何某某房屋负有赔偿的责任;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谁贷款与本案没有任何某系;对证据12的三性及其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案主张的是就房屋建房的未履行的部分进行的诉讼,农田土地的租金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及其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其中计算协商的结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之前协商的是房屋倒塌赔付的损失,本案进行诉讼的是被告对于农户房屋重修部分费用的损失赔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分析认为,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6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3、4、7、8、9、10、11、12、13、14不予采信:证据3是对建电站合法性的证明,其与本案建房协议之间没有关联性;证据4系崇义县政府对2008年洪灾相关处理工作的决定,其与2006年12月28日本案被告与何某洪、何某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补偿、赔付之间没有关联性;证据7属会议记录,无相关与会人的亲笔签名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8-14属电站建站的资金来源、农户房屋保险赔付经过以及农户收取田租的事实证明,其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对证据5的三性及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及第三人何某某未就反诉部分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与何某洪、何某某签订的《关于崇义县思顺香炉坝两农户建房协议》(以下简称“建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与何某洪签订的权益转让书属何某洪对其在建房协议中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本案建房协议中何某洪针对被告重建其被毁房屋的债权,属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当属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该权益转让书无效。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房屋等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反诉原告(被告)要求判定建房协议为无效或可变更合同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为受胁迫或其他使其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对该建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正等使合同可变更的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原告)及第三人何某某赔偿反诉原告因履行建房协议损失,何某洪、何某某的不当得利及x元贷款利息共计x.56元的诉讼请求:第一,因建房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属赔偿的范围;第二,反诉原告称反诉被告及第三人有不当得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反诉被及第三人得利的不正当性或不合理性;第三,反诉原告所称延迟取得x元保险赔偿金导致的贷款利息损失,因贷款用途(建设电站)与保险金赔付原由(何某某、何某洪房屋受损)之间没有相关性。综上,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崇义县思顺上峙水电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盛燕

审判员张小明

人民陪审员蔡兆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