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07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X乡X路X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将同向行驶的由南河店镇X村民高××三轮摩托车挂翻,该三轮车上载乘的四棵树乡X村民芦××死亡,高宗兆及该三轮车载乘的南河店镇X村民陈××。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因害怕挨打驾车离开现场,到南召县公安局四棵树派出所投案,并在投案途中用其手机拨打“110”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正在前往四棵树派出所投案途中”。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芦××创伤性休克,高××损伤造成挫裂伤,蛛网膜下出血,系轻伤;陈××损伤造成股骨骨折,系轻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保户现场、抢救伤者,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芦××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陈××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高××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方均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宋××、高××、王×、宋××、段××、高××、芦××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宋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