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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7-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80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清流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清流县交通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5,548.20元(含代垫诉讼费3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清流县龙交通局原下属单位清流县搬运公司只有办公楼一幢,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暂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蔡忠新

执行员刘煜

执行员陈俊新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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