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里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豫,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系该中心副主任。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里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08)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08)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1日,上诉人里某与原审第三人湘西自治州科学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后简称州科技中心)签订《州科技中心门面租赁合同》,州科技中心将其所属BX号门面租赁给上诉人里某,租赁期限从199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该合同还约定乙方在租赁其内可转租,由甲乙双方同转租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转租合同。上诉人里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双方在未得到州科技中心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纳8000元的房屋押金并约定前三年的租金为每年x元。被上诉人彭某乙已经支付房屋押金和三年的租金。2008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收到州科技中心《关于提前终止门面租赁合同的通知》。但至今为止,州科技中心并未与租赁户协商提前终止门面合同的问题具体事宜。2008年9月28日上诉人里某向被上诉人彭某乙收取后两年的房租并要求增加租金(即4000/月),被上诉人不同意。2008年11月3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继续交纳租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交纳的租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里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上诉人彭某乙一年的经营损失x元,由上诉人里某补偿。被上诉人彭某乙应支付所欠房租x元,上诉人里某应退回所租房押金8000元。以上项目相抵后上诉人里某应支付被上诉人彭某乙x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上诉人彭某乙应在收到该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腾出该租赁房。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上诉人里某自愿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龙某玲
审判员陈某乐
审判员杨光福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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