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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职工医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

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职工医学院先后于2003年8月19日、11月15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各一份。在施工工程中,河南职工医学院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后,经审计,第一项工程造价为x元,第二项工程造价为x.08元。2007年11月19日,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职工医学院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河南职工医学院尚欠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为x.08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和利息计算标准。但协议生效后,河南职工医学院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现欠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x.08元,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同意该工程款从2006年9月1日起按三至五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息支付给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承诺分两次还款,第一次最迟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金的一半即x元,以及本金总额从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第二次最迟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本金及该部分本金从2009年10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利息。

三、若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出现一次未按上述规定时间还款的情况,被告河南职工医学院应按原告河南豫秦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请的本金数额x.08元,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三至五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河南职工医学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永慧

审判员吴云锋

审判员潘龙峰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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