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男,XXX。

被告张某某,女,XXX。

被告刘某某,女,XXX。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红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8日被告张某某由被告刘某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x元,借期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800元(暂计3个月,月息1600元,直至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2、担保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某某的该笔借款由被告刘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向原告安某某借款x元,借期1个月,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按总借款的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保证人刘某某为张某某借款提供担保,约定被告张某某不能按期清偿,在逾期15日后,由担保人无条件偿还所有借款。原告认为借据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被告按月息4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另查明: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为4.86%。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应认定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原告要求的利率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19.44%计算为宜。按双方签订的担保协议中关于保证条款的约定,保证人刘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某某借款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9.44%,从2010年8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二、被告刘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一并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红彦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