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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承包了被告下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的建筑施工工程,按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认可欠原告工程款x元。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及违约金x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施工事实无异议,但欠款金额应为x元;对原告所诉违约金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5日,原告与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签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洗浴中心土建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07年12月25日,原告(乙方)与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注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定,甲方截止到2007年12月25日,许昌帕拉帝奥工程、联盟新城工程、航空学院工程共欠乙方合计x元(叁拾肆万肆仟叁佰叁拾壹元整);二、甲方对所欠乙方工程款分两次付清,具体如下:1、2008年12月30日前付乙方x元;2、2009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余款。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后生效”。原告及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2009年1月22日,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交付原告工作人员黄某乙1万元,黄某乙向其出具收到条一份,注明“今收到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壹万元整(x元)”,该收到条落款为“郑州建发公司黄某乙”。后原告要求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洗浴中心土建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当事人陈某。

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签订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洗浴中心土建施工分包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完成施工后,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200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之约定,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余款x元。现该协议所约定付款期限已届满,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辩称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已于2009年1月2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1万元收到条系黄某乙个人出具,未加盖原告印章,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授权黄某乙代收相关工程款,故黄某乙收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该1万元不应从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应付款项中扣除,对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应付款项金额认定为x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本院认为,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在2007年12月25日出具的《协议书》中承诺,于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09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余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支付违约金(按利息损失计算)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中建一局河南分公司系被告下属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及利息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建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三十四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二十万元工程款利息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支付,十四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元工程款利息从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支付,均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七十二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某政

审判员安治林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董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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