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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金泰(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乙、胡某某,河南先利(略)事务所(略)。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哥哥王某恩原系许昌县X乡X村主任,在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中被选掉,被告人王某某对此事一直不满。2010年6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驾驶自家的本田汽车来到许昌县X乡政府院内,并从汽车后备箱内掂出事先准备好的四壶汽油,以“天黑之前给其哥哥王某恩恢复村主任职务,否则点车自焚”为由,胁迫乡政府答应其这一无理要求,经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未果,引来多人围观,致使正在召开的许昌县X乡“三夏”防火安全会议被迫中断,造成乡政府工作秩序严重混乱长达1个半小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事先准备好汽油,也没有在现场打闹一个多小时。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违法后果并未达到起诉书认定的那么严重,被告人只是说了些过激言词,对其过激的言词,只能追究被告人的治安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特征,被告人即便有什么过激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客观上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哥哥王某恩原系许昌县X乡X村主任,在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中被选掉,被告人王某某对此事一直不满。2010年6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驾驶自家的本田汽车来到许昌县X乡政府院内,并从汽车后备箱内掂出事先准备好的四壶汽油,以“天黑之前给其哥哥王某恩恢复村主任职务,否则点车自焚”为由,胁迫乡政府答应其这一无理要求,经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未果,引来多人围观,致使正在召开的许昌县X乡“三夏”防火安全会议被迫中断,造成乡政府工作秩序严重混乱长达1个半小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0年6月12日上午,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到小召派出所报案,当时在小召派出所,民警先给我丈夫王某某记笔录,然后给我记的笔录,当给我记完笔录后,我一看我丈夫王某某没有在派出所,我就想着他是去乡政府找李某丙书记了,我就往小召乡政府去,当我走到小召街西边许开公路转盘处时,我看见我丈夫开着我家的本田轿车从许开公路南边过来了,我就也坐车上了,我们两口一直认为凌晨发生的事情是我村的书记崔喜梅找的人干的,心里都很生气,就商量着去乡政府找李某丙书记说说这事情,讨个说法,我们把车开进小召乡政府院内时,就把车停在了乡政府院内当中,当时我们两口看见了乡党委秘书石光华,心里就想着给政府施加点压力,让政府引起重视,及时处理我们反映的问题。当时我丈夫王某某把开来的轿车后备箱打开,说里边有几壶汽油,我一看就是有几壶汽油,于是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就把几壶汽油从本田轿车的后备箱里掂了出来,放在了轿车后边的地上,刚停了一会儿,在我砖厂内打工的张伟栋把我家的红色面包车也开到了小召乡政府院内,停在了本田轿车的后边,这时我就故意大声说:给都市频道打个电话,让他们来,我们今天就在这里把车点了,然后我们也不活了,死在这里。我们的目的就是故意造些声势,为了使乡政府引起重视,尽快恢复我哥村长的职务。当时我们两口商量着让张伟栋把我们的红色面包车开过去,这样我们把汽油从这个车上掂下来,再掂到那个车上,然后再从那个车上掂下来放到这个车上,这样让乡政府的干部看着我们像是要泼汽油,以此引起他们的重视,尽快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当时我说了那话后,我故意拿出手机,装着给都市报道打电话,其实我根本就没有拨电话号码,另外我也不知道都市报道的电话号码,当时我们见乡政府干部没人重视,我就在那里说:咱先点着一壶吧,说着我就去掂起一壶汽油,装着要开油壶盖,其实我就是为了装装样子,摆给乡政府干部们看看,结果这样一来,乡政府的干部引起重视了,乡党委秘书石光华就赶紧过去拉住我,害怕我把汽油壶打开,这时张伟栋看见我掂汽油壶就也过去掂起一壶汽油,石光华就又赶紧用另一只手按住了张伟栋,然后石光华把地上的四壶汽油赶紧掂到我家的红色面包车上了。然后我们两口为了使乡政府的干部更重视我们,就把我们身上带的金银首饰取下来,交给了张伟栋,交待他把这些东西拿回去,说人死了不能把这些东西带走,然后张伟栋就走了,然后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就站在小召乡政府院内大声说:俺哥干了一辈子干部,做了多少贡献,到头来什么也没落住,今天不把我哥村长的职务恢复了,我们俩就死在这里。一会儿,乡党委书记李某丙从会议室出来了,就赶紧劝着我们两口去他办公室说事,到李某丙的办公室后,李某丙书记告诉我们说:你们报的案件性质很恶劣,涉及枪支,应尽快配合公安机关把案件侦破,但是我们两口因为一直认为凌晨的事情是我村书记找的人,所以情绪很激烈,就对李某丙书记说:今天早上的事情我们不报案了,我们自己解决,今天我们就说我哥村长的事情,不恢复我哥村长的职务,今天我们就不走了,就死在这里,其实我们说这些话就是为了给李某丙书记和其他乡政府干部施压,让他们对我们反映的问题引起重视,尽快解决我们的问题,并不是真的要死在乡政府。后来,公安局的干警也去了,也一直劝我们配合他们尽快侦破早上我们报的案件,后来李某峰所长也过去了,还是一直劝我们去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赶紧侦破案件,我和我丈夫一看这种情况,认为早上我们砖厂发生的事情和我们反映的问题是一回事,而你们公安机关和乡政府的干部把这一件事情分开了,我们就很生气,所以我们两口就从李某丙书记办公室里出来了,直接去到放着四壶汽油的红色面包车跟前,我还是装着要点车、自杀的样子,从车内掂出来一壶汽油打开壶盖就往车上泼,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过去赶紧把汽油壶从我手里夺了过去,我就又装着要去掂汽油壶,派出所所长李某峰拉住了我,我和我丈夫王某某就故意说:我们点我们自己的车你们管不住,我们自己死哩,不关你们的事。随后你们公安干警就把我们两口带到了小召派出所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6月12日上午六、七点钟,我开着我的车去到小召乡政府院内,见李某丙书记招呼着乡干部开回哩,乡干部石光华让我去办公室,我没有去,我就蹲在院内一颗树下等李某丙书记,在等的过程,我看见我妻子和我兄弟张伟栋一起开了一辆车去乡政府院内了,我给他俩说:我来找李某记有事,你们回去吧,我兄弟张伟栋就走了,我妻子也走了,但不知道什么时间她又回来了,她要跟我一起,当时我也没再说什么。一会儿李某记开会结束了,我们两口就去李某记办公室了,我给李某记说崔喜梅暗箱操作,今天必须给我哥有个说法,把他的村长职务给恢复了。李某记就说:赶紧配合公安干警把你报的案件赶快破了。当时我两口很生气,就不想活了,我们就从李某记办公室里出来了,我们站在乡政府院内,结果派出所所长李某峰去我们的车上把我买的四壶汽油要掂走,我妻子不让掂,他们就在那里拉扯,李某峰说:放心吧,我们不要你们的汽油,我就在一边说:我们买汽油又不违法,你们掂我们的汽油干什么哩随后你们公安人员就把我们两口带到小召派出所了。

3、证人张××证言:我花了110元钱购买的四壶汽油。我开车回砖厂去,在我走到小召街X路转盘时,我看见我哥王某某开着他的黑色轿车往东去了,我嫂子陈某某在车上坐,我就开着面包车跟了过去,结果看见他们开车去了小召乡政府大院里了,我就也把车开进院里,停在了黑色轿车后边,四壶汽油就在我开的红色面包车里放着,王某某看见我过去,就让我把车停那里,让我回去,临走时,我哥和我嫂子都把他们的首饰给我了,然后我就回厂里了。

4、证人石××证言:今天早上八点钟的时候,小召乡政府的职工都往楼上会议室走,我就也往楼上去,准备开会,就在我准备上楼梯时,我看见有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豫x开进了小召乡政府大院,停在了政府大院的当中,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一看认识,是小召乡X村的王某某和他妻子陈某某,他俩下车后,就都到轿车后备箱处,把轿车后备箱打开,王某某和陈某某就一起从后备箱里掂出来了四壶东西放在了轿车的后边,我一看装的是汽油,我就注意他们了,陈某某说:给都市报道打个电话,今天咱把汽车一点,我们也就死到这里哩。说着陈某某就掏出手机开始打电话。这时又有一辆红色面包车豫x开进乡政府院内,停在了予豫x的后边,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这个人我认识他,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他是小召乡X村的,在王某某开办的砖厂里干活哩。他下车后就去到了放汽油的地方,这时陈某某说了一句:咱先点着一壶,说着就用手去拧一壶汽油的油壶盖,我一看就赶紧过去用手按住了陈某某的手,不让她拧开油壶盖,这时从豫x车上下来的那个男的也掂起来一壶汽油要拧油壶盖,我就一手按住陈某某的手,又赶紧用另一只手抓住了那个男的掂的汽油壶,不让他打开油壶盖,并对他说:你干啥哩那男的说:你去一边去。我就对他说:你说啥呀这里是乡政府,不是你们随便闹着玩的地方。说着,我就赶紧把地上放着的四壶汽油放进了那辆红色面包车内。王某某和他妻子陈某某就站在乡政府院内开始大声说:俺哥干了一辈子村干部,做了不少的贡献,到头来啥也没落住,啥球党呀,今天不把我哥村长的职务恢复了,我们俩就死在这里,说着王某某就把他脖子上的项链取下来交给了开豫x面包车的司机,陈某某也把她的项链、戒指、手链取下来交给了开豫x面包车的司机,这个男的拿着这些首饰就走了。陈某某就又拿出手机好像是给他儿子打了个电话说:你去郑州吧,别回来了,把那材料放好。我就过去劝王某某:你把车先放好,停到车位上,有什么事情咱可以到李某记办公室说一说。王某某就说:车就停在这不动。我就拉住他去李某记办公室,王某某就是不去,就一直站在乡政府院内大声说。这时乡里的会议结束了,李某丙书记过来了,喊住王某某叫去他办公室里说事,但是王某某就是不去,最后我和代玉民俺俩把王某某拉进了李某记办公室,派出所郝世宇、朱文峰也跟着进了李某记的办公室,王某某的妻子陈某某也去李某记的办公室了。在李某记办公室里,我先让王某某和他妻子陈某某坐下,然后我掏出一根香烟递给王某某,王某某就接住我给他的香烟,然后从自己裤子口袋里掏出火机把烟点着,后就又把他的火机装进他的裤子口袋里了。李某记问他干什么哩,王某某和陈某某就说:今天我不说昨天晚上有人威胁我的事了,我撤诉,别人打死我也就算了,但是我哥的村长被选下来这个事情得说说,我哥从组长到村长,为党干了十来年,做了多少贡献,现在什么也没有了,今天我死之前得为我哥讨回公道,到天黑之前,必须恢复我哥村长的职务,要不我们也就不走了,车点了,我们两口也就死在这里了。这时陈某某就掏出手机打了一个电话,我听着是给她儿子打的,在电话里说:你照顾好你兄弟,把材料放好等等一些话,好像是在交代后事。李某记就一直给他两口做工作,说把今天凌晨他厂里发生的案件抓紧时间侦破,请王某某他两口配合好公安干警,抓紧时间破案。王某某他两口还是不听话,还说他们村上的选举不合法,非要李某记把选票拿出来让他们看看。李某记就给他们解释:关于他们村上选举合法不合法,村上现在干部有没有问题,县里纪检部门已经在调查,等调查后,结果会告诉你们的。这时县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和乡派出所李某锋所长也都先后来到了李某记办公室,都劝他们两口到派出所去把今天凌晨他两口报案的情况赶紧说一下,抓紧时间破案,但王某某他两口就是不走,并说:现在我不报案了,我撤诉,别人打死我们算了,今天晚上我们大门也不关了,等着他们过来,今天就说我哥村长的事情。李某记和李某长就劝他们两口说:你报的案件涉及枪支,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县公安局领导都非常重视,所以你们必须配合好工作,尽快把案件侦破。王某某和陈某某就说我们不报案了,我们就说我哥村长被免一事。李某峰所长就继续劝他两口,这时,王某某和陈某某从李某记办公室站起来就出去了,他俩下楼后就直接去到红色面包车那了,陈某某从车上掂出来一壶汽油就把汽油壶盖打开了,掂着就往红色面包车上泼,派出所的民警朱文峰就赶紧过去从陈某某手里把汽油壶夺了过去,把汽油壶盖子盖上。当时陈某某倒到红色面包车上了一些汽油。派出所所长李某峰和一群人就劝他们两口,王某某和他妻子情绪很激烈,他俩站在乡政府院内大声说:你们管啥哩,我们点俺自己的汽车,你们管不着,并且说俺自己死哩你们管啥哩。后来民警就把王某某和陈某某带到小召派出所了。

5、证人李某丙证言:今天早上五点钟的时候,许昌县X乡X村民王某某和他妻子陈某某一块来乡政府报案,我一看是王某某,因为他近期一直在上访,我非常重视,就赶紧接待他,同时给派出所所长李某峰联系,李某长给我反馈的情况和王某某报案的情况不太相符,我就赶紧稳定王某某的情绪。稳定后,王某某夫妇就走了。今天早上八点钟的时候,小召乡政府的全体职工都往会议室走,准备开会,就在我走到二楼会议室门口时,我看见有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豫x开进了小召乡政府大院,停在了政府大院的当中,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一看认识,是小召乡X村的王某某和他妻子陈某某,他俩下车后,就都到轿车后备箱处,把轿车后备箱打开,王某某和陈某某就一起从后备箱里掂出来了四壶东西放在了轿车的后边,我当时想着是水,我乡的党委秘书石光华也在一旁,当时我也没在意,就去开会了。在开会当中,楼下乡政府院内很热闹,我看见临窗坐的同志很往外边看,都在下边乱议论,会场秩序混乱,我听到王某某夫妇在楼下热闹着要点车、自焚,感觉到情况的严重性,正在布置三夏防火任务,没办法就中断了会议。我就赶紧下楼去到跟前,先问了问派出所指导员郝世宇基本情况,然后叫王某某夫妇去我办公室里说事,但是王某某就是不去,最后石光华他们把王某某拉进了我的办公室,王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就也去我的办公室了。在我的办公室里,王某某和他妻子陈某某坐在我办公桌对面的沙发上,当时石光华、郝世宇、朱文峰、代玉民就一起也进我的办公室了,石光华掏出一根香烟递给王某某,王某某就接住香烟,然后从自己裤子口袋里掏出打火机把烟点着,后就又把他的打火机装进他的裤子口袋里了。我问他干什么哩,王某某和陈某某就说:今天我们不说凌晨有人威胁我的事了,我撤诉,我不报案了,我们自己解决哩,别人打死我们也就算了,但是我哥的村长被选下来这个事情得说说,我哥从组长到村长,为党干了十来年,做了多少贡献,现在什么也没有了,今天我死之前得为我哥讨回公道,到天黑之前,必须恢复我哥村长的职务,要不我们也就不走了,车点了,我们两口也就死在这里。这时陈某某就掏出手机打了一个电话,我听着是给她儿子打的,在电话里说:你照顾好你兄弟,把材料放好等等一些话,好像是在交代后事。我就一直给他两口做工作,说把今天凌晨他厂里发生的案件抓紧时间侦破,请王某某他两口配合好公安干警,抓紧时间破案。王某某他两口还是不听话,还说他们村上的选举不合法,非要我把选票拿出来让他们看看。我就给他们解释:关于他们村上选举合法不合法,村上现在干部有没有问题,县里纪检部门已经在调查,等调查后,结果会告诉你们的。这时县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和乡派出所李某锋所长也都先后来到了我办公室里,都劝他们两口到派出所去把今天凌晨他两口报案的情况赶紧说一下,抓紧时间破案,但王某某他两口就是不走,并说:现在我不报案了,我撤诉,别人打死我们算了,今天晚上我们大门也不关了,等着他们过来,今天就说我哥村长的事情。我和李某长就劝他们两口说:你报的案件涉及枪支,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县公安局领导都非常重视,所以你们必须配合好工作,尽快把案件侦破。王某某和陈某某就说我们不报案了,我们自己解决,今天我们就说我哥村长被免一事。李某峰所长就继续劝他两口,这时,王某某和陈某某从我办公室站起来就出去了,他俩下楼后就直接去到红色面包车那儿了,陈某某从车上掂出来一壶汽油就把汽油壶盖打开了,掂着就往红色面包车上泼,派出所的民警朱文峰就赶紧过去从陈某某手里把汽油壶夺了过去,把汽油壶盖子盖上。当时陈某某倒到红色面包车上了一些汽油。派出所所长李某峰和一群人就劝他们两口,王某某和他妻子情绪很激烈,他俩站在乡政府院内大声说:你们管啥哩,我们点俺自己的汽车,你们管不着,并且说俺自己死哩你们管啥哩。后来民警就把王某某和陈某某带到小召派出所了。

6、证人李××证言:那天早上八点钟的时候,小召乡政府的职工都在楼上会议室开会,在开会时,我听见楼下很热闹,就往外边看,见小召乡X村的王某恩夫妇在楼下大声热闹,在乡政府院内当中停了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在轿车后边放了几壶东西。王某恩的妻子说,给都市报道打个电话,今天咱把汽车一点,我们也就死在这里哩。说着王某恩的妻子就掏出手机开始打电话。这时我意识到轿车后边放着的几壶东西应该是汽油。这时又有一辆红色面包车开进乡政府院内,停在了黑色本田轿车的后边,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他下车后就到了放汽油的地方,这时王某恩的妻子说咱先点着一壶。说着就用手去拧一壶汽油的油壶盖。当时乡政府的石光华就按住王某恩妻子的手,用另一只手抓住那个男的掂的汽油。石光华把地上放着的几壶汽油放进了那辆红色面包车内。王某恩和妻子就站在乡政府院内开始大声说,俺哥干了一辈子村干部,做了不少贡献,到头来啥也没落住,今天不把我哥村长的职务恢复了,我们俩就死在这里。说着王某恩和他妻子就把身上的项链、戒指、手链取下来交给了开红色面包车的司机,这个男的拿着首饰就走了。王某恩的妻子就拿手机打电话,石光华就拉住王某恩往办公室去,王某恩不去,一直站在乡政府院内大声说。当时在会议室开会的人员都往外边看,会议秩序混乱,当时乡党委书记李某丙也听到了外边要自焚,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就赶紧中断会议过去了,喊住王某恩到他办公室说事。但王某恩不去,石光华和代玉民就把王某恩拉到了李某记办公室,派出所的郝世宇、朱文峰也跟着进了李某记的办公室,王某恩的妻子也去了李某记的办公室,我就下村工作了。

7、证人王××的证言与证人李××的证言一致。另证实王某恩和他妻子从李某记办公室出来,下楼就直接到红色面包车跟前,王某恩的妻子从车上掂出来一壶汽油就把汽油壶盖打开了,掂着油壶就往红色面包车上泼,派出所的民警就赶紧过去把汽油壶夺了过来,王某恩和他妻子情绪很激动,站在乡政府院内大声喊。后来民警把王某恩和他妻子带到了小召派出所。

8、证人孙××、代××、徐××、张××、李××的证言与证人李××的证言一致。

9、证人宋××、王××均证实2010年6月12日7点多钟,王某恩开着黑色轿车到加油站购买了四壶汽油的事实。

10、证人张××、高××、孟××均证实陈某某、王某某2010年6月12日上午在许昌县X乡政府院内闹事,并掂了几壶汽油说要点车自焚的事实。

11、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豫x面包车左侧中门处提取的擦试物和现场扣押的可疑液体中均检出汽油成分。

1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现场扣押汽油四壶。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宋坤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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