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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某,××,××××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简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乙,××,××××年××月××日出生,××,户(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向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某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上诉人向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向某上诉人黄某乙支付工程款x元,双方不再就本案互相主张权利;

2、若上诉人向某未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向某上诉人黄某乙支付工程款x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缴纳各方各自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赵庆华

助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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