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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8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14日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4月20日由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红

代理审判员朱海宇

代理审判员贺艳丽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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