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与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X局二公司)、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以下简称顺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

原告马某与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X局二公司)、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以下简称顺驰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中建X局二公司委托代理人兰某、被告顺驰项目部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6日,被告中建X局二公司因承建郑州XX中央特区二期项目的施工需要,由其下属的郑州顺驰项目部与原告经营的郑州市管城区XX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金一月一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某赁物钢管、扣某等交付被告,被告项目部使用后,陆续归还了租赁物,但是还有152根顶某至今未归还。被告项目部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租金,截至起诉之日,按照被告经办人员签字的租金结算清单和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x.96元,被告项目部最近的一次付款时间是2008年7月4日,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分文未付。对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还应支付违约金x.82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所欠租金x.96元和违约金x.82元,共计x.78元;二被告返还顶某152根,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原告1976元。

被告顺驰项目部辩称,顺驰项目部实欠原告租金16.8万元,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对合同变更,不应承担违约金。

被告中建X局二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中建X局二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既无事实行为关系、也无经济往来,对原告起诉的金额也不清楚,不应起诉中建X局二公司;租赁合同是与项目部签订,未与中建X局二公司签订,中建X局二公司并不知情,故中建X局二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签订《郑州市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一份,载明:原告将某某、扣某、顶某等租赁物出租给顺驰项目部使用,日租金分别为:钢管0.009元/天•米,扣某0.0047元/天•套,顶某0.05元/天•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变更,实际出租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日租金、价格均以出租方租赁清单和验收单为准;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向出租方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应按应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十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出租物资,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承租方如不能按期归还租赁物资,应于合同到期前10天与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如未另立合同,承租方又未按期归还租赁物资,视为合同延续,并且承租方加倍支付租金。合同落款处出租方有原告马某的签字,及委托代理人闫海军、马某丽的签字,并加盖有郑州市管城区XX租赁站印章,承租方处有委托代理人吴XX的签字,并加盖有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分批次向被告顺驰项目部交付租赁物,被告顺驰项目部先后委托其员工吴XX、陈XX、黄XX等人前往原告处领取租赁物。被告顺驰项目部自2007年7月26日至2009年1月8日分数批次归还原告全部租赁物,截至2008年12月17日,被告顺驰项目部仍拖欠原告部分租赁物即152根顶某,该批租赁物于2009年1月8日归还原告。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合同。

另查明,马某系郑州市管城区天龙租赁站业主;2007年12月4日,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系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郑州顺驰中央特区工程所成立的下属部门,该项目部无法人资格。

原告称,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二被告返还顶某152根,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原告1976元。”因被告确实已归还所欠的顶某,放弃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结算清单17份共23页,每份清单均有被告顺驰项目部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没有原告的签字,清单显示截至2008年12月17日,被告应付租金为x.87元。原告称根据合同约定,自2008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加倍支付,被告另需支付原告租金x.065元,被告应付租金共计x.935元,被告自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7月4日分数笔支付原告租金共计x元。

被告顺驰项目部提交结算清单22页,该份清单没有双方的签字,用以证明实际尚欠原告租金16.8万元,原告当时并未提出违约金及双倍租金的要求。原告称,从未放弃过违约金和2008年7月份以后加倍租金的请求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二被告价值三十六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09年1月20日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银行存款三十六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郑州市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结算清单17份、委托书二份、出库单及入库单各一份、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被告顺驰项目部提交的入库单一份、2009年1月8日收条一份、结算单22页,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交2008年5月15日与林州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的《租赁站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要求被告支付加倍租金的依据。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顺驰项目部之间签订的《郑州市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加盖有原、被告印章及原告的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被告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郑州顺驰项目部系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设立的下属部门,无法人资格,故应由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部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被告未按约定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相应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所欠原告租金的数额,被告虽主张实际只欠16.8万元未付,双方结算时原告并未主张违约金和双倍租金,但结算单只有被告方签字,并无原告的签字,且原告对被告该主张不予认可,而按照双方所签订的《郑州市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到期,如未另立合同,承租方又未按期归还租赁物资,视为合同延续,并且承租方加倍支付租金。”被告既未按期归还租赁物资,又未和原告方另立合同,故被告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未归还的租赁物双倍租金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双倍租金x.07元,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本院认定截至最后归还之日2008年12月17日,原告的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共计x.935元。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的租金的数额,本院按原告自认的数额x元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94元未付,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x.9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向出租方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应按应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十向出租房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相应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x.82元,经本院审查,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顶某152根,如不能返还,折价赔偿原告1976元。因该批顶某被告已于2009年1月8日归还,原告也明确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租金二十一万五千五百七十一元九角四分及违约金十三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八角二分,共计三十四万七千一百九十九元七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三十八元及诉讼保全费二千三百二十元,共计八千八百五十八元,由被告中建X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艳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