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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白沙大道91—-X号A、B号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启亮,广西胜涛(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某某。

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燕纪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启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斗山挖掘机一台(机型x-7,机号x),机价x元;付款方式为被告2008年6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x元,余款x元由被告分24个月(自2008年6月15日至2010年6月15日)按月等额支付给原告,每月付款x元,每月15日前支付;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裁决;被告若逾期还款,除应按逾期付款额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当赔偿原告为追索债权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使用费、交通费、差旅费、(略)代理费、误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被告所付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2、已拖欠的违约利息;3、利息;4、损失赔偿金;5、欠款本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首付款当日提机使用。但被告后来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到2010年8月23日止,被告拖欠原告逾期分期款x.91元及逾期利息7670.72元,合计x.63(逾期利息暂计到2010年8月2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继续加算)。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逾期分期款x.91元及逾期利息7670.72元,合计x.63(逾期利息暂计到2010年8月2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继续加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略)代理费688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合同约定事宜等内容;

2、《还款提示》,证明合同约定的还款内容;

3、《接收凭证》,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有:

1、《分期款应付款、实付款及违约金计算明细表》,证明被告拖欠的逾期分期款及逾期利息的数额;

2、《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略)代理费6887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某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某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签订《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交付了合格的标的物给被告,被告应按期支付货款给原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分期款、支付逾期利息及偿付(略)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某支付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分期款x.91元;

二、被告郑某某应向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0年8月23日为7670.72元;从2010年8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x.91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继续计算);

三、被告郑某某偿付原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略)代理费6887元。

案件受理费3944元,财产保全费1431元,合计5375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燕纪飞

人民陪审员韦小虹

人民陪审员杨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苏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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