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索某某。
被告崔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金某某。
被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赵某某、金某某、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五千九百八十五元五角,由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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