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X号嘉恒工程机械市场B栋X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潘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莫某某。

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方扬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庭生、李喜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一份,该合同确定买卖意向: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小松牌x—7(机号:x)挖掘机一台,设备价款为x元。被告由于资金紧张,确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所以合同约定:被告在支付完x元的首期款、x元的第一期融资租赁租金(以上两项款项代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收)、8370元的保险费(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代办为期一年的保险投保)后,原告协助被告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由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的设备款。根据上述约定,被告支付了首期款(原告已代被告将此款项支付给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协助被告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了融资租赁。此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履行了向原告支付设备款的义务。被告验收并提取了合同项下的设备,该设备一直由被告租赁使用。但被告自2009年7月开始,连续3个月不支付租金,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于2009年10月14日通知被告:解除双方于2008年10月7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将合同项下的设备转让给原告。2009年10月22日,原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回购)》,原告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现原告已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被告应当返还该设备,并支付设备使用费。而被告隐匿该设备、拒不返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小松牌挖掘机(机型:x-7,机号:x)一台(价值x.66元);被告支付设备使用费x.73元(按照每月x元计算,自2009年10月22日计算至2009年11月2日,其他另计至实际执行之日);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拖机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和拖机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1、《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编号x),证明被告以融资租赁形式购买原告设备的事实;

2、《买卖合同》(编号x-GM01),证明原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标的物出租给被告的事实;

3、《融资租赁合同》(编号x—ZL01),证明被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融资租赁关系的事实;

4、《设备收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小松牌x—7(机号x)挖掘机一台的事实;

5、《解除合同及租赁物回收通知书》,证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

6、《买卖合同(回购)》,证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转让合同标的物给原告的事实;

7、付款通知、申请单及凭证,证明原告代被告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x元的事实。

被告莫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陈述的事实有关联,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2008年10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约定:如果融资公司同意被告的融资申请,则本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被告与融资租赁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被告逾期达15日未办理申请融资手续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被告对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同时收回标的物,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设备使用费x元/月。2008年10月7日被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的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即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在租赁期满并且付清所有租金后,被告有权按购买选择权价格371元购买租赁物,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方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让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下称“代理店”,即本案原告)代替行使合同约定的权限及履行义务,承租方即被告同意由代理店行使基于本合同的出租方的权限。

还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依法作出裁定,扣押了本案的合同标的物(小松牌x-7挖掘机一台)。扣押期间该挖掘机由原告保管。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机号为x的小松x-7挖掘机的买卖、融资租赁签订多份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存在挖掘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交付合同标的物给被告。被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以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被告所欠原告的剩余货款。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让其指定的代理店(即本案原告)代其行使出租方的权限。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融资租赁公司同意被告的融资租赁申请,则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按照被告与融资租赁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在被告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根据上述合同,只要被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待租赁期限届满,被告付清租金,被告即可按购买选择权价格371元购买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也就取得了被告向原告所购买的挖掘机的所有权。但是,被告不按期向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被告拖欠租金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解除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返还该挖掘机给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2日原告回购了该挖掘机,原告又拥有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该挖掘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挖掘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返还该挖掘机给原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比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的约定按每月x元的标准支付设备使用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回购该挖掘机后,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9年11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扣押了该挖掘机,之后被告未再占有、使用该挖掘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使用费应从原告回购之日起计算至本院作出裁定并扣押挖掘机之日止。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设备使用费为x元(按每月x元计算,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09年11月2日止共计12天,即设备使用费为x元÷30天×12天=x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及拖机费,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某应返还机号为x的小松牌x-7挖掘机一台给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莫某某应向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x元。

案件受理费8827元、财产保全费2979元,合计x元,由被告莫某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李庭生

人民陪审员李喜攸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