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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麻园组史有东、史耀明等33名村民要求确认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X组史有东、史耀明等33名村民。(原告基本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肖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醴陵市X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醴陵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请求、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骆某,女,醴陵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请求、和解等。

原告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X组史有东、史耀明等33名村民要求确认被告醴陵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X组史有东等33名村民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X组史有东、史耀明等33名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河西村X组史有东、史耀明等33名村民承担。

审判长赵庆华

审判员彭巍

人民陪审员邓天成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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