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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9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喻某某以虚假姓名通过他人介绍,以谈恋爱需要“见面礼”“千里挑一”等名义,先后在重阳镇、丹水镇等处,和他人交往,结婚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杨XX、齐XX等人现金x元及铂金首饰、手机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所骗赃款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法庭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1.被告人喻某某供述;2.被害人杨XX、齐XX、刘XX的陈述;3.证人贾xx、张xx的证言;4.退款协议、领条、抓获证明。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喻某某以虚假姓名,以和他人谈恋爱,结婚为名,先后在西峡县X镇、丹水镇等处,需要“见面礼”“千里挑一”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XX、齐XX、刘XX现金x元及首饰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所骗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齐XX等人陈述,退款协议、领条、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其家属退还了被害人全部钱款,并积极缴纳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6日。即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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