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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峡县X乡X村前村组后坡自家红薯地割龙须草时因害怕老桔刺扎脚而用打火机点燃老桔刺,不慎引燃山坡。经西峡县林业勘查设计队勘验,过火林地面积2.705公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刘xx、周xx、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森林火灾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70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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