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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葛某、原审第三人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审第三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葛某、原审第三人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唐某某于2009年11月16日前补偿被上诉人葛某x元;2009年11月16日前,上诉人配合被上诉人依法、依合同变更《医疗机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双方就本案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二、原审第三人赖某某在本案不承担权利义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公告费570元,共计4230元,上诉人唐某某负担2115元,被上诉人葛某负担211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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