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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林某X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173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林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清流县电信局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林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0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X在清流县电信局的工程款人民币7540予以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本人清流县龙津星光通讯商店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某X在清流县电信局的工程款人民币75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宝玉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修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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