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7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未遂)于2008年12月1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窜至南乐县X乡X村邵某甲养鸡棚处,盗窃山羊3只,价值855元。销赃后得款81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予证明:证人邵某甲证言,被害人邵某乙、史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卷,证据间相互印证,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家畜,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所判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勇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俊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涉嫌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