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诉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为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X路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X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销售部外勤副部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雨枫公司)与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仪表公司)为债务纠纷一案。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次日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月26日依法向被告天津仪表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并向原告洛阳雨枫公司送达了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于迎春与人民陪审员王书礼、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记录,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雨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天津仪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雨枫公司诉称:2003年原、被告就河南平桥电厂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并完全履行。2003年9月19日,双方就往来账目、合同执行情况核对清算,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洛阳雨枫公司x元(除去各项税、费、设计费等),双方账务结清。当日,被告即通过银行将x.7元汇入双方约定的原告在洛阳指定账户,余款x.30元。被告称,过一段再付。此后,原告无数次打电话、发信函催要余款,并多次派人前往天津被告单位,均无结果。2008年1月23日,原告再次派人前往天津并与被告再次确认了欠款金额、位于洛阳的汇入账号等事项,并约定2008年1月30日前结清欠款。时至今日,被告欠款依然未付分文,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x.3元,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至支付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为索要欠款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被告天津仪表公司口头辩称:1、原告所起诉欠款数额被告公司认可,但是计算利息应该从2008年1月23日起计算。2、天津市自动化仪表四厂存在,但是所产生的纠纷是原告和仪表四厂签订的,如果是从2003年计算利息,我公司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应该由自动化仪表四厂作为被告。3、被告支付欠款,原告必须开具发票。

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2003年9月19日清帐协议书一份;2、2008年1月23日的清帐协议书,共同证明:1、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日期为2003年9月19日;2、被告欠款系除去各项税费后的款项;3、本案被告是适格的主体。第二组证据:、、双方传真件一份、律师函一份;证明原告曾多次催要剩余欠款x.3元。第三组证据:证据1、双方传真件2份,证明双方对欠款数额的多次核对以及原告对被告付款条件及付款时间的要求。第四组证据:被告的函件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所诉欠款金额予以确认。第五组证据:住宿费、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为索要欠款所产生的费用3328元。

被告天津仪表公司对原告洛阳雨枫公司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对第一至四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有异议,无法认定是不是要帐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

被告天津仪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除了第五组证据,我公司的证据和原告相同。1、有一个协议天津自动化仪表四厂和原告达成的协议。证明这个事情是2003年的事情,主体是天津市自动化仪表四厂,跟本案无关。2、2008年1月23日,我公司与原告的一个清帐协议,我公司补偿原告欠款。3、x.3元我公司当时向原告要发票,原告没有发票,我们协商,我公司自己帮他开票,从中扣一些税费。2008年12月17日,原告同意我公司代开发票,然后剩余款给原告汇款过去,这是原告方的意思。后来2008年12月19日,我公司要把这个钱汇给原告,原告就是不给我们传真承诺书原件。

原告洛阳雨枫公司对被告天津仪表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是断章取义,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2008年12月12日,原告也曾向被告要过欠款,并和张某某先生发过信函,表示原告不同意对方扣税的说法。12月17日,原告又催要欠款,当时我们让步,同意由被告代开发票,扣一些税费,但必须立即将欠款汇至原告方帐户,如果在12月20日之前汇款未到帐,一切承诺均予作废,我方主张应得的所有利益。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与天津市自动化仪表四厂就河南平桥电厂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并完全履行。2003年9月19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与天津市自动化仪表四厂双方就往来账目、合同执行情况核对清算,并签订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洛阳雨枫公司x元(除去各项税、费、设计费等),双方账务结清。当日,被告即通过银行将x.7元汇入双方约定的原告在洛阳指定账户,余款x.30元至今未付。2007年7月3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以传真方式通知被告天津仪表公司按2003年9月19日双方签订的清账协议支付河南平桥电厂佣金x.30元。同年9月11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和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天津仪表公司发催讨函,要求被告在5个工作日作出明确答复。2008年1月23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与被告天津仪表公司达成清账协议一份,清账协议主要内容是:天津仪表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前支付洛阳雨枫公司信阳平桥电厂技改工程欠款x.3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2008年12月12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再次因佣金事宜以传真方式答复被告天津仪表公司,答复内容是:2003年9月19日签订的清账协议中明确说明贵方所欠款项为已除去各项税、费用、设计费的款项,而且贵方完全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因此,我方不应再为此出具任何票据。如贵方要求必须出具税务票据才能结算的话,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税费。为了圆满解决此事,我方已作出最大限度的让步,未追究贵方未按时履行协议内容,从2003年9月19日至今所产生的贷款利息。2008年12月17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又一次向被告发传真,传真主要内容是:为尽快解决5年来你方拖欠我方款项事宜,我方同意你方提出的由你方代开税票,扣去税额将剩余金额x.07元汇到2008年1月23日签订《清账协议》中指定账户的解决方案。如2008年12月20日我方仍未收到上述款项,我方为要求贵方付款所作出的所有让步均无效。届时将依法主张我方应得的所有利益。同月19日,被告天津仪表公司给原告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将同意函寄到该公司后,被告立即付给原告税后款项x.07元。并告知原告因被告单位财会本月25日封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告单位负责。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款项并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为催要款项支付差旅费678元。

本院认为:2008年1月23日,原告洛阳雨枫公司与被告天津仪表公司达成清账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因被告天津仪表公司未能按协议履行,对本案纠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天津仪表公司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洛阳雨枫公司欠款及利息和差旅费。被告称:原告出具的差旅费不能证明其为了催要欠款而支出费用,但被告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否认原告出具的差旅费非催要欠款而支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欠款x.30元。

二、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从2008年1月23日至欠款付清止承担原告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欠款x.30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差旅费678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洛阳雨枫科贸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即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7元,由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王书礼

人民陪审员:李世杰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师丽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