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某,男,19岁。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09年2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项某某纠集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在潢川七中校门外与张道友等人殴斗,张道友等人抓住刘某甲,将刘某甲捅伤,后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诉人在庭审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项某某有自首情节,应依照相关法律判处。

被告人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项某某因与张道友有矛盾,便纠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意图报复。当晚,刘某乙喊刘某甲(已死亡)一起与项某某等人汇合,在潢川县第七中学门口附近伺机殴打张道友。21时30分张道友下夜自习后,与同学毕忠志(二人均另案处理)到学校门口,看到在斜对面胜利超市门外的项某某等人,二人即到毕忠志在附近夹道的租房处拿两把砍刀又回到胜利超市门外与项某某、刘某乙等人见面,双方随即发生殴斗。张道友、毕忠志拿出砍刀向对方乱砍,被告人项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四散逃跑。张道友、毕忠志与在校门外遇到的张道友表弟胡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某甲抓住。胡某及张道友持刀将刘某甲捅伤,随后张道友、毕忠志又将刘某甲挟劫到路边一铁皮屋边和毕忠志租房的夹道外进行审问殴打。后刘某甲被放走后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12月3日5时左右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项某某供述,2008年12月2日,其喊刘某乙等人前往七中找张道友报复,后跟刘某乙一起来的刘某甲被张道友等人抓住捅伤的详细经过:

2、同案人张道友供述,2008年12月2日夜,和毕忠志与项某某等人殴斗,后抓住对方一人,其与胡某将他捅伤等情况;

3、同案人毕忠志供述,与张道友供述基本一致;

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12月2日,项某某喊其去七中打架,其和刘某甲一起前往,与对方殴斗后,刘某甲被对方抓住并被捅伤等情况;

5、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2月2日夜,项某某令其打电话给张道友,约他到七中门外见面的情况;

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项某某打电话让其去接受伤的刘某甲等情况;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项某某系主动投案;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项某某因自己私仇,纠集多人互相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项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亚非

人民陪审员刘某泉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