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驾驶员,住(略),2009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喜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2日,谢某某驾驶自己的陕x号货车,行至316国道x+250M处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上乘坐人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18时5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自己的陕x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由凤翔运砖到凤县X镇,行至316国道x+250M处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并撞于路右边水泥墩,造成车上乘坐人孙宽忍当场死亡,董某某、龙晓晶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主要原因系谢某某驾驶超载车辆超限速行驶,在连续下坡过程中频繁实施行车制动,引起制动器产生热衰退,导致行车制动器制动效能急剧下降,造成车辆失控所致,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孙宽忍、伤者董某某、龙晓晶均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实,他坐谢某某的车,驾驶室坐3人由宝鸡返回凤县途中,谢某某说车没刹车了,他醒来发现车速快,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2月12日,谢某某的陕x号车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3、诊断证明证实,此次事故孙宽忍现场死亡,董某某、龙晓晶受伤情况。4、行驶证、驾驶证证实,陕x号车系谢某某所有,该车核定载重1.49kg,载人三人。5、凤县交警大队证明证实,陕x号车肇事路段设有40公里限速标志。6、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证实,陕x号车向右侧翻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77km/n,行车失控是因制动器热衰退导致制动效能急剧下降引起的。7、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事故主要原因系谢某某驾驶超载车辆超限速行驶,在连续下坡过程中频繁实施行车制动,引起制动器产生热衰退,导致行车制动器制动效能急剧下降,造成车辆失控。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42条、第48条、第49条之规定,超载、超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伤者无责任。8、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载、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魏志雄
审判员赵继红
审判员毕中华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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