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重庆市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茂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国际商务中心14--4。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利,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茂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新兴大厦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该公司董事副经理。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云才,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蓬,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公司)与被告重庆茂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银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蓝湾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朝利、被告茂银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被告六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谈云才、刘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23日,两被告签订了《联合开发项目合同》约定联合开发黔江区西山况家沟鱼塘湾风翔苑小区商住楼项目,又于2007年9月1日签订了《联建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项目国土证过户到第一被告头上。2007年12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茂银公司和第二被告六顺公司三方联合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第二被告六顺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同意。同意将第一被告茂银公司与第二被告六顺公司联合开发的黔江鱼塘湾安置住宅小区(风翔苑小区)的联合开发责、权、利附条件地全部转让给原告,2007年12月1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支付100万元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则将与第二被告联合开发的“凤翔苑小区“的相关开发手续和政府批复全部带帽到原告公司头上。为此,原告于2007年12月17日向第一被告支付80万元,同月24日向第一被告支付20万元合计100万元项目投资款。但是,两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联合开发项目黔江凤翔苑小区开发手续移交给原告,两被告也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赋予原告项目开发权利,结果原告支付了100万后,对项目开发没有取得任何权利。显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欺骗了原告,共同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原告与两被告于2008年3月2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茂银公司在20天内返还原告投入项目的合作本金100万元后,原告退出该项目,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孟华,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庞某某签字同意并确认还款责任。但是两被告没有按会议纪要约定返还原告100万投资款,显然已构成违约,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项目投资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x元。

被告茂银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没有意见,目前我公司无钱支付原告现款,请求延期支付。

被告六顺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茂银公司因蓝湾公司从茂银公司处转让而终止与茂银公司间的权利义务,我公司与蓝湾公司的合同终止权利义务也终止,会议纪要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只是列席会议,只是同意蓝湾公司退出项目,并非我公司无端同意为茂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义务。故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联合项目开发合同》、《联建补充协议》、缴款书回单、《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款条两张、2008年2月29日“会议纪要”以证明其请求。

被告茂银公司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六顺公司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证明六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3日,被告六顺公司与茂银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项目合同》2007年9月1日又签订《联建项目补充协议》约定联合开发黔江区西山况家沟鱼塘湾风翔苑小区商住楼项目,2007年12月8日原告与茂银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茂银公司将其和六顺公司联合开发合同上的所有责任、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蓝湾公司,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转让价款等事项,被告六顺公司在该合同上签注同意该协议书上的六顺公司的条款。2007年12月14日原告与茂银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支付100万元给茂银公司,茂银公司则将与第二被告联合开发的“凤翔苑小区“的相关开发手续和政府批复全部带帽到原告公司头上。蓝湾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向茂银公司支付80万元,同月24日向茂银公司支付20万元,合计100万元。之后,由于原被告间合作中产生争议。茂银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联合开发项目黔江凤翔苑小区开发手续移交给原告。2008年3月29日茂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孟华、六顺公司庞某某、王春、蓝湾公司毛某飞等人在蓝湾公司办公室协商并签署《会议纪要》约定:1、蓝湾公司退出联合开发凤翔苑项目,茂银公司在20天内支付蓝湾公司本金100万元;2、茂银公司对蓝湾公司的违约责任在2008年4月2日作出明确的回答。之后,由于茂银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蓝湾公司100万元并加回违蓝湾公司违约损失。由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项目投资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x元(100万元×19个月×5.86‰)。

本院认为:茂银公司与六顺公司间的联合开发协议系茂银公司与六顺公司间的合同关系,茂银公司将其与六顺公司间的合同中属于茂银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蓝湾公司而收取了蓝湾公司的转让费用100万元的行为只是茂银公司与蓝湾公司间的行为,六顺公司并非此项目转让合同中的当事人,六顺公司在茂银公司与蓝湾公司间的转让协议上的批注已明确说明只是同意该协议中的六顺公司的条款,此协议中也并非有六顺公司的责任,显然六顺公司并非该协议的相对方,原告支付100万元也只是针对单一的相对方而支付给了被告茂银公司。2008年3月29日的会议纪要明显反映出退还原告100万的义务人只是被告茂银公司,该会议纪要并没有六顺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故原告蓝湾要求茂银公司退还100万元理由充分,合理合法,但要求六顺公司承担此100万元的连带返还责任无法律根据,蓝湾要求六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驳回。另外,关于100万元的资金占用损失问题,因茂银公司与蓝湾公司是2008年3月29日达成的退出还款协议(会议纪要),且已明确茂银公司在20天内支付100万元,故其资金占用损失应从2008年4月19日起算更为恰当,原告请求从2007年7月16日起算资金占用损失依据不足。综上所述,茂银公司理应按照与蓝湾公司的会议纪要约定支付蓝湾公司100元而没能支付实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蓝湾公司带来的损失,其损失可依蓝湾的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内类贷款利率计算)。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茂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从2008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重庆茂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冉芸林

审判员聂李华

审判员李绍敬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帅卫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