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北湖区信用联社)与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男,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该联社安和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一般代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系该联社安和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原系郴州市美强装修材料经营部业主,现住(略),系被告曹某丁之妹夫。

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北湖区信用联社)与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丽、任日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友亮担任记录。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李某丙、被告曹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诉称,2000年3月14日,被告曹某丁(实际用款人)向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借款x元。被告赵某用其位于郴州市奎门岭新都花园一栋一层X号门面对被告曹某丁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借款后,被告曹某丁向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偿还2000年3月14日至2006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x.31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多次催收,被告曹某丁至今仍尚欠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80元(从2006年6月20日算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未付,给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的信贷资金造成了紧张局面。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某丁归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80元;判令被告赵某在其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曹某丁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二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湘银监复[2007]X号批复、分支机构名录各一份。用以证明郴州市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社系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享有和承担。

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郴州市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就贷款种类、借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等事项以合同形式进行了约定。被告赵某同意以其位于郴州市奎门岭新都花园一栋一层X号门面(建筑面积76.168㎡)为被告曹某丁的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

3、致委托估价方函、郴房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郴房2000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赵某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郴州市奎门岭新都花园一栋一层X号门面,建筑面积76.168㎡,2000年3月13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元,该门面办理了抵押物登记,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

4、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郴州市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社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赵某、被告曹某丁(实际用款人)发放了人民币x元的借款。

5、贷款催收与还款通知五份。用以证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郴州市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社派人多次向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催收借款,但未果。

6、借款利息计算明细一份。用以证明由于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07年12月31日止,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尚欠郴州市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利息x.80元。

7、税务登记证二份。用以证明被告赵某原系郴州市美强装修材料经营部业主,个体工商户。

被告曹某丁辩称,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陈述的内容属实,被告赵某系被告曹某丁的妹夫,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曹某丁与另外一个人,被告赵某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欠债还钱,由于被告曹某丁目前经济紧张,没有还债能力,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可以用抵押的门面来清偿所欠的债务。

被告曹某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的举证、被告曹某丁的质证和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是:郴州市北湖区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安和信用社)系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安和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享有和承担。被告赵某原系郴州市美强装修材料经营部业主、个体工商户。2000年3月14日,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以购置材料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安和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被告赵某同意以其座落在郴州市奎门岭大道新都花园,建筑面积为76.168㎡的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私字第X号,2000年3月13日经郴州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00年3月13日在郴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领取了郴房2000他字第X号房屋他项权证。由于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的贷款申请具备以上借款条件,安和信用社经审批后,同意发放贷款。2000年3月14日,以安和信用社为贷款人,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为借款人(同时加盖了郴州市美强装修材料经营部印章),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为抵押人,双方共同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种类流动资金;二、借款用途购材料;三、贷款金额x元;四、贷款期限自2000年3月13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五、贷款利率7.3125‰;六、还款方式按季付息;七、抵押人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经评估后价值x元,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合同签订的当日,安和信用社依约向被告赵某发放流动资金贷款x元。该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使用人为被告曹某丁。借款期间,被告曹某丁共支付安和信用社从2000年3月14日至2006年6月20日期间借款利息计x.31元。尚欠借款本金x元及借款利息x.80元(从2006年6月20日算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经安和信用社派人多次催收[最后一份借款(利息)催收通知单送达时间为2006年4月5日],至今仍未予偿还。故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被告曹某丁(实际借款人、使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借款逾期后,经安和信用社多次催收,仍长期拖欠,拒不清偿借款本息,酿成本案纠纷的发生,责任在于被告曹某丁。安和信用社作为北湖区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北湖区信用联社享有和承担。故北湖区信用联社是本案当然、适格的原告。对于原告北湖区信用联社要求被告曹某丁归还借款本息x.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在本案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以其所有的76.168㎡门面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即作为债权的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依据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被告赵某应在其抵押物(门面)价值范围内对该笔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丁尚欠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借款利息x.80元(从2006年6月20日起算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计借款本息x.80元,限被告曹某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给原告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赵某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郴州市奎门岭大道新都花园,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私字第X号、建筑面积76.168㎡门面)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曹某丁所欠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曹某丁、被告赵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毛

审判员李某丽

审判员任日新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