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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市锦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锦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许某洞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某,女,42岁,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略),系被告周某某之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锦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锦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郴州市锦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银行帐户存款玖万元整(¥:x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周某丽、被告彭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健毛

审判员李慧丽

审判员王常友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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