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胡某某、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冉某甲,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冉某,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某、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某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冉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冉某乙原是同村X村民,1996年,在小地名“品上”处,我有一块土地与被告的“花滩子”的一块土地互换。2006年因金家坝电站修建,我与被告互换的“花滩子”土地属淹没区内,当时到界确认淹没地界面积和补偿户头时,被告与我为此产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即“花滩子”的土地补偿款中x元归我们所有,其余x元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却未按协议履行,领走了属我们的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返还我们征地补偿款x元。

被告未出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6年被告冉某乙用“花滩子”的土地与原告“品上”的土地互换,当时原告胡某某、冉某甲与被告冉某乙是同村X村民,2006年因金家坝电站修建,“花滩子”的土地属淹没区,此地经测量面积为2.25亩,补偿款为x元。被告冉某乙认为土地是他在组上分的,其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而原告胡某某、冉某甲夫妇认为土地互换是被告冉某乙提出的,其已耕种了十年之久,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双方为此酿成纠纷。2008年7月31日,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协议“1.花滩子的土地补偿款x元归胡某某所有,其他的归冉某乙所有;2.原“品上”的土地归胡某某管理使用;3.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编号为2008第X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在此协议上均已签字,后被告冉某乙却领走“花滩子”土地的全部补偿款x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返还属原告所有的补偿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人民调解协议书、征地补偿款划拨手续、证明等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花滩子”的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已达成协议,且双方在调解协议上均已签字,原、被告就应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被告按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只能领取补偿款x元,不能领取属原告所有的补偿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返还原告应得的x元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冉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冉某甲土地补偿款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冉某乙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冉某芬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郭小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