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系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杨某丙,均系河南宇翠(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某某(略),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某、杨某丙(略)、被告人李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从广西携带四包毒品到三门峡市准备进行贩卖。后杨某甲与王xx商谈贩卖毒品相关事宜,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丁在宾馆等候时被抓获,同时查获四包毒品54.55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属犯罪未遂,且李某乙具有立功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辩称,自己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属实,但自己来三门峡市是和韩宝春做六合彩生意,且事先不知道这些毒品的来源,自己没有犯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毒品来源不明,用途不清,主观不明,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构成贩卖毒品罪,也应属于犯罪预备,对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当庭辩称,杨某甲让我来三门峡做游戏机生意,我们坐火车到了桂林我知道杨某甲带着毒品,当时我们还带着电子称,我也解释不清原因;公安机关查房时,我出于害怕将毒品藏起来了,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辩护人辩称,李某乙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窝藏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丁当庭辩称,自己在火车上才发现毒品,毒品是杨某甲带的,他说到三门峡市做生意,但我解释不清即带毒品,又带电子称是用来干什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系吸毒人员,曾和涉毒人员王xx等人认识,了解毒品的相关情况。2010年5月2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从广西携带四包毒品和称量工具(电子称二台)至三门峡市,后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付xx联系到王xx,并到三门峡市X路王xx家询问毒品价格以及让王xx帮忙出售毒品等事宜。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丁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仍携带毒品和称量工具在三门峡市黄某大厦X号房间等侯,后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丁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物质四包,净重54.55克。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四包白色块状物均中检出海洛因;经河南省公安厅鉴定,证实毒品含量自56.6%至62.0%不等。

另查明,案发当晚,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乙的协助下,将返回黄某大厦的被告人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在案发之前,在三门峡和韩xx做六合彩的时候认识,后又认识了吸毒人员韩xx他哥,他问我广西那里毒品的价格,我说500元左右一克,他提议让我介绍让广西那边的人过来卖毒品,自己不愿意。我回到广西老家后,李某乙曾问我三门峡市毒品的价格,我说100元钱只能买到一点点,李某乙说他有个兄弟是卖海洛因的,他让我介绍他认识三门峡买卖毒品的人。我和朋友李某丁来三门峡市时,李某乙带了七八十克毒品找我,我还替他包装了一下。到三门峡后,联系上了韩xx,我让李某乙和李某丁去开房间,自己被人带到韩xx哥哥家中。之后,李某乙两次给我打电话,催促我回黄某大厦X房间,到哪里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20日我与杨某甲、李某丁三人从广西到三门峡市,期间杨某甲买了一袋荔枝等水果,并将四包毒品也藏匿在装荔枝的红色塑料袋里。他还给我和李某丁每人一个电子秤。在火车上的卫生间里,杨某甲还吸毒。5月21日下午我们到达三门峡市,见到杨某甲的朋友后,杨某甲让我们带着毒品找宾馆住下等候,我和李某丁就带着行李某毒品到三门峡市黄某大厦开了X房间住下。晚上8点多,警察查房,在我把毒品藏到窗户口外面的空调主机后面好后,李某丁把门打开,后来毒品就被查获了。电子秤是用来秤量毒品用的,我与李某丁每人拿一个,这样不容易被发现,更安全一些。杨某甲本身就吸毒,这次来三门峡市,毒品经过了包装以逃避检查,我也想到他就是来贩卖毒品的。

3、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证实杨某甲分别交给我和李某乙一个小型的电子秤让我带上,称量毒品使用。上车前,装荔枝的红色塑料袋里面的四包毒品就是杨某甲的,具体多少克我不清楚。他在车上还拿出其中的毒品一个人到卫生间吸食。我们到三门峡市,杨某甲出去联系买家,我和李某乙负责看护,这四包毒品我想是要在三门峡卖掉的,但具体卖给谁,卖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5月21日晚上,付xx带杨某甲到我家里,杨某甲问我要不要货(就是我们平时吸的毒品海洛因),他老家那边货比较便宜,我说拿出来一点样品让我看,他就拿出颜色泛淡黄,呈块状的毒品样品。后来我们到夜市吃完饭,杨某甲让我把他送到黄某大厦,他说想让我帮他卖毒品,付xx走了,我就把杨某甲送到了黄某大厦,毒品样品他也带走了。还证实今年4月份的时候,杨某甲向我打听了三门峡这边毒品的行情,并想从广西老家弄点毒品来三门峡卖,因我在三门峡认识吸毒圈里边的人比较多,所以他就想让我帮他卖毒品的情况。韩xx来后,我们没有再谈毒品的事情。

(2)证人付xx的证言,证实案发时自己在实验二小门口将见到杨某甲等三人,杨某甲让自己把他带找王xx,他让另外两人先找宾馆住下。我把他带到王xx家,在聊天的时候杨某甲就问王xx要不要货(毒品海洛因),并问三门峡这边的毒品的价格,王xx给他说的价格好像是三四百元钱一克,杨某甲说是六百元左右。后来杨某甲就拿出来一点毒品让王xx看纯度,并让王xx帮联问一问看有没有人要毒品。后来我们去王xx家附近的夜市吃饭,吃完饭后韩xx过来了。

(3)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自己在灵宝做六合彩生意时认识杨某甲。杨某甲和我哥王xx曾谈论过三门峡毒品行情。杨某甲说是准备来三门峡弄地下六合彩,但是到三门峡以后他却去找我哥王xx了。我担心他和我哥商量毒品的事情,结果还是因为毒品的事情被抓了。

本案另有破案报告、称量笔录证实涉案毒品共计54.55克,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结论书,证实在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所携带的四包白色块状物均中检出海洛因成份;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书,证实毒品海洛因含量自56.6%至62.0%不等。三门峡市公安局吸毒人员尿样检验报告,证实杨某甲吗啡类毒品尿检呈阳性。另有抓获经过,上缴毒品单据、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09)贵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共同贩卖含海洛因成份的毒品54.5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携带毒品到三门峡市后,被告人杨某甲询问毒品价格,要求他人协助联系出售,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明知被告人杨某甲贩卖毒品,仍将毒品和称量工具带至宾馆内等候,参与犯罪,属于贩卖毒品的共犯,故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岂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应酌予考虑。被告人为出售毒品联系买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此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犯罪预备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盗窃犯罪受到刑罚,并有吸毒劣迹,量刑时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情节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李某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被告人李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被告人李某丁的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所查获的毒品54.55克和称量工具电子称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少辉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杨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