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财富广场B座X楼。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全喜,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联动信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8年6月23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联动公司不服,于2009年6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爱军,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全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关于对焦作地市王某某开展空中充值服务网点奖励的承诺》。该承诺书注明:为促进焦作地区业务快速发展,……开展空中充值服务网点奖励机制,并对王某某进行相应的奖励,具体承诺如下:一、奖励机制:……月充值总量160万以下(含160万),给予空中充值总量0.1%的奖励……。四、公司承诺:若公司没有及时对上述奖励机制进行兑现,公司将按王某某总充值量千分之一/日的金额给予补偿。依据该承诺书,原告自行为被告发展了数百个充值网点,在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间共计为被告完成充值额约2966余万元,被告依约按照其提供的对账单向原告支付了佣金。自2007年8月起,被告停止向原告提供对账单,并且不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另查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原告发展的替被告为客户提供“空中充值”服务的手机号码共计403个,充值金额为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为被告发展了空中充值的服务网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佣金。被告未支付佣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原告的充值量,被告应支付因未支付原告佣金而产生的补偿金x.7元,庭审中,原告放弃部分补偿金,只要求被告支付x元,原告的请求未超出双方签订承诺书的范围,也未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联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服务佣金x元;二、联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五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补偿金x元。

联动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错误,故而导致了认定事实的错误。二、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上诉人也提供了大量反驳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原告发展的替被告为客户提供“空中充值”服务的手机号码共计403个,充值金额为x元。”并据此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对证据审核认定的错误进而导致的判决错误。1、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号码是其发展的充值网点。2、一审法院前往中国移动所调取的证据,也只能证明上述403个号码在上述时间的充值量确实为x元的事实,但这一数据是全体上诉人焦作办事处全体业务人员的共同努力的结果,更无法证明上述号码是被上诉人发展的这一事实。3、与上述相反,上诉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上述号码并非被上诉人发展的充值网点,但一审未予采信,是错误的。三、一审的判决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1、被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的七份对账单并非复印件,而是上诉人驻焦工作人员打印后直接向答辩人交付的原件。2、一审证人黄某龙、郜小红作证时与答辩人已不存在雇佣关系。该两证人明确清楚地证实了对账单系在被答辩人驻焦作办事处由其工作人员王某洋、谢芳交给答辩人的事实。在被答辩人后来举证的其驻焦作办事处花名册中,王某洋、谢芳的名字赫然其中,印证了证人黄某龙、郜小红作证的真实性。3、403个充值号码均出自于答辩人举证的对账单。4、被答辩人一审中对答辩人举证存款折及存款折明细表证实由被答辩人给付答辩人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间各月佣金数额无异议。并七份对账单各月记载的充值总额按照2006年承诺书约定的佣金比例计算,正好与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间各月佣金数额相吻合。5、被答辩人在一审中对给付答辩人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间各月佣金数额无异议。其出示一下与佣金相对应的充值号码来反驳答辩人的主张是最简单而有效的上策了,但其却拒不出示与佣金相对应的充值号码。其拒不出示的原因是:出示真的,印证了答辩人主张的事实;出示假的,又无法完成编造出如此多假号码的复杂工程。无奈之下,下策也不能不为:只能依赖其对网点的控制力,以主观的回访调查为名义,胁迫、利诱网点经营者以作假证言的方式来反驳答辩人的主张。对账单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所交付。前述403个号码的充值点均系答辩人所开拓。否则,被答辩人是不会将上述号码充值额向答辩人计付佣金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并非违约金,而是补偿金。2006年承诺书是被答辩人制作和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承诺书在公司承诺条款中明确承诺了补偿的性质。即对已经造成的和预期造成的损失范围的预见和认可。2、在事实上,因被答辩人恶意少付直至不付佣金,致答辩人无法继续开展业务而将雇佣的十余个开拓业务者遣散,造成答辩人尚有九年合同期市场开拓的巨大损失,对于该预期的损失,承诺书明确给予了补偿的预见。3、本案答辩人为履行合同作了最大的注意和善意。在被答辩人不诚信的伊始,答辩人先是提出诚信履约之商讨,无果后又委托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的方式向其提出诚信履约的要求。而被答辩人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拒不理睬。利用其掌握充值信息而答辩人不掌握的优势地位,以不再向答辩人提供对账单入手,以逐月减付直至不付佣金为方式,蚕食答辩人权益,目的是彻底将答辩人踢出合同相对方地位,独享答辩人开拓市场利益之现成。其并非客观上不能履行,也不是过失造成答辩人损失,而是主观恶意。直至现今仍无调解、和解之善意,恶意狡理缠辨。4、依据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被答辩人实际吞噬答辩人的佣金数额,以及按承诺书预见损失的补偿标准计算至2008年11月20日,其应补偿答辩人x元之实际损失,而答辩人基于以使被答辩人能充分理解诚信履约的重要性之善意,一审仅仅提出了实际损失十分之一的补偿诉求,远远低于尚有九年开拓业务利益的实际损失。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精准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根据上诉人联动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诉请的服务佣金和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联动公司认为:被上诉人认为403个号码是其发展的网点无证据证实,按业务流程,如果被上诉人发展403个号码,但没有相关协议,所以被上诉人的诉请不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对已支付且佣金数额无异议,是按其充值量总额计算的。对于补偿金显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充值号码因电脑未保留,所以不能提供。被上诉人应提供当时发展号码的相关协议。对账单上的签字无法证实是王某阳所写。403个号码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是其发展。被上诉人王某某认为:上诉人称已支付被上诉人部分佣金,为何不提供是哪些号码充值的。2007年1-7月份对账单记载的充值总额和被上诉人的佣金数额相对照,对账单4月份加上的两行字是上诉人住焦工作人员王某阳添加上的。其他意见同答辩状。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处保存有被上诉人发展网点的记录,否则无法计付佣金,上诉人不愿提交该证据。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联动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联动公司为在焦作市开展业务,与王某某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王某某按照承诺书约定,为联动公司发展空中充值服务网点,联动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王某某支付佣金。联动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王某某佣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王某某补偿金。王某某请求的佣金数额和补偿金数额未超出双方的约定,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联动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证明其上诉理由的成立,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x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x元,由上诉人联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