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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英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等八人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乙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以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英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等八人侵权纠纷一案,马某英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06)修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等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6)修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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