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秦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拦截许××(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拉石子的货车,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秦某某用石块将许××头部砸伤,许××用铁锹将秦某某肋部、肩部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头部创口属轻伤;秦某某肋骨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许××陈述、证人秦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调解书、撤诉书、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互相谅解了对方,故对被告人秦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