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汇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彬,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三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貌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纪纲,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汇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汇元公司)与上诉人濮阳三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三强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汇元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濮阳三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赔偿金x.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河南汇元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合同;2、濮阳三强公司返还库存的360.0664吨棉纱款及运费130元/吨;3、濮阳三强公司向河南汇元公司支付违约金x.4元(从2007年4月4日计至2007年5月14日,扣除五一劳动节假日三天,共计38天的加工费,以后保留诉权)。原审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7)濮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汇元公司和濮阳三强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彬,濮阳三强公司法定代表人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纪纲、孙春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玉宏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邵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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