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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申请行政执行案

时间:2003-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行字第17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清执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清流稽征所,住所地清流县X街X幢。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童某某,男,驾驶员,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A)罚字第(略)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4月3日前履行养路费720元、货运附加费160元、罚款440元、滞纳金266元。本案执行费250元。合计183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人民币1836元的存款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童某明

执行员韩秋梅

执行员黄水林

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叶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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