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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龙津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78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流县灵地农技站干部,住(略)。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镇X街X幢。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03年4月1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692.8元及垫交诉讼费1,285元,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1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清流县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凌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739.98(含2002年7月19日至2003年5月9日利息1,562.18元、执行费1,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黄水根

执行员罗来发

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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