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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茜茜美容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茜茜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茜茜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伟,河南有道(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郑州市茜茜美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市茜茜美容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陈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一楼开办个体“郑州市中原顶点发型设计厅”,被告茜茜公司在该楼二楼营业,该楼由被告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9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茜茜公司对营业场地进行装修时,装修工将公用的消防喷淋水管碰裂导致水管喷水,水流入茜茜公司的营业用房内并渗漏流入到一楼原告的营业厅内,原告营业用房的天花板、壁纸及地板被水浸泡,电源关闭,造成营业场地财产损失并影响正常营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而诉至该院。诉讼中,该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营业厅被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营业厅房屋装修损失数额为x.48元(不含水电铺设、灯具费用),原告交纳鉴定费3000元。诉讼中,被告茜茜公司陈某通知国谊公司关水时,因消防水管的阀门装在一楼一个足疗店内,当时门上锁没人营业造成无法停水一个多小时,根据被告茜茜公司的申请,该院追加国谊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对国谊公司的抗辩,茜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消防水管的阀门是国谊公司设置。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某和其他举证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茜茜公司在装修时碰裂公用的消防水管,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因不能及时关闭消防水管的阀门造成损失的扩大,但因被告茜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国谊公司具有过错,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的装修损失经鉴定为x.48元,应当得到赔偿,该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水电铺设、灯具费用、营业损失,因缺乏证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郑州市茜茜美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财产损失费x.4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450元,被告茜茜公司负担1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茜茜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郑州茜茜美容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与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茜茜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将消防水管碰裂的事实,原审中双方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现上诉人茜茜公司上诉称消防水管不是其装修时被工人所碰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证人的证言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消防水管碰裂后,因不能及时关闭阀门,给被上诉人陈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茜茜公司上诉称是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但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国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其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原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数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茜茜公司上诉称作为物业的开发商与供水单位也存在过错,但又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茜茜美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周金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杨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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