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嘉禾县人,文盲,郴州市瓷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嘉禾县人,高中文化,长沙客运段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市人,初中文化,郴州通用机械厂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北湖区人,大学文化,郴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继承人刘某生系再婚,原告王某乙系被继承人刘某生继子,被告刘某某系被继承人刘某生婚生子,被继承人刘某生于2008年10月21日去世,两原告与被告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生遗产位于郴州市工业大道X号房产证号为郴房私字第x号房屋、杂房一间、门面一间归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所有,两原告自愿于2009年8月30日之前补偿被告刘某某人民币x元。

二、如两原告在2009年8月30日前未交纳该款项,则上述遗产归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补偿两原告人民币x元,该款在一个星期内支付。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某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